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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7-19 17:38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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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09002

各区县市财政局、水利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财政(分)局、水利局:

现将《常德市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水利局

2022年7月19日

常德市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湖南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9〕59号)和《常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函〔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本级水利工程项目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区县市及管理区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性水利工程。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和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等,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水利局负责专项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项目筛选及审查、项目实施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方案,协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资金分配、验收考评、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区县市及管理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及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市本级水利工程项目和区县市及管理区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其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要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常德市水利财政事权的市级责任清单任务,市本级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

(二)市本级水利规划、水利前期、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资源管理、河道湖泊管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水旱灾害防御、行业能力建设、水利工程维修管护、水利科技及创新推广、水利信息化、深化改革、教育培训、行业监管等涉水管理事项。

(三)河流治理、水库(水闸)建设及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河塘清淤整治、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水利建设奖补。

(四)水利行业真抓实干考核奖补。

(五)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水利类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和资金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对结转两年以上未下达具体项目和单位的资金,原则上市级收回统筹安排。对项目完成并通过竣工决算后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其他急需的水利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市水利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奖补办法,报市财政局核备,并根据审定的年度专项资金细化预算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本级水利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区县市及管理区项目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区县市及管理区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应围绕水利相关规划,做好本级项目库建设和相关前期工作,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主要内容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来源;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请示文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结算、项目验收、固定资产入账和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按照市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县市及管理区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十四条 区县市及管理区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预期目标、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绩效评价不达标的,市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财务系统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将专项资金违规用于“三公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开支。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解释。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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