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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7-14 17:25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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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0101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常德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路灯、弱电综合、工业管线等)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常德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管线工程,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内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内城市管线工程的建设、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发展改革、工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旅广体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线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的管理水平。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管线进行标识、定位和探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管线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盗窃、破坏管线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本市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工程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统筹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及时编制本行业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安排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新建管线工程应符合管线工程专项规划,除批准的管线走廊外,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保证建设用地的完整性。管线涉及航道、河堤、桥梁、铁路、公路和建筑物时,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临街建筑的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道路绿化建设,不得影响管线的敷设、维护及使用。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与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竣工验收。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各专业管线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专家进行管线综合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设计和项目施工。

第十一条  新建下列专业管线工程必须分别经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核发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接入;

(二)雨水管、污水管;

(三)给水管、燃气管等压力管;

(四)各种地上、地下电力杆(线)、工业管线;

(五)电信电缆、有线电视电缆;

(六)敷设管线的隧道、地沟等地下工程;

(七)其他各类依法需要审批发证的地上、地下城市管线。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排水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时,与城市道路建设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下列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持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一)正常维修或改造升级需要破路的管线工程;

(二)其他需要审查备案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十三条  单独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管线建设单位持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管线现状资料,到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排水许可证,正常维修或改造升级需要破路的管线工程还需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

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前,以及从事地下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前,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建设用地区域内的管线数据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管线数据资料,组织设计单位现场详查,形成真实精准的现状资料。无管线数据资料、资料不全或与现状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补充探测。

第十四条  管线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批和审查的管线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平面位置、标高、管径及管材等,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取得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新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工进行前期施工的管线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十六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的管线工程和独立新建的专业管线工程施工,实行覆土前及竣工后跟踪测绘制度。

新建房建项目室外涉及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做好建设范围内室外管线的测绘工作,并将测绘成果作为项目竣工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七条  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排水管网及新建房建项目周边管网实施CCTV检测制度,对检测结果发现的异常沉积、堵塞等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迁移其他管线时,应将迁移方案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配套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工程项目同时进行竣工验收。独立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应对其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参加。未提供管线跟踪测绘成果及CCTV检测成果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抢修后发生管线位置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自抢修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其对位置变化或迁移的管线进行补测补绘。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资料管理按我国有关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补测补绘,建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将普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发现未建档的管线或与批准图纸不一致的现状管线时,应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测绘单位进行管线探测,完善相关信息资料,涉及管线工程图纸变更的,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下列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认定,并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一)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管线建设单位所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共建、共享原则建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绘制城市管线综合图,及时接收普查和实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成果并建立数据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开挖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的;

(二)擅自占压城市管线并影响其安全和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管线位置、管径、竖向高度或建设规模的;  

(四)小区和临街建筑管线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的;  

(五)施工中破坏管线未及时报告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设计图施工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乱挖、乱建损坏管线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除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造成管线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协助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坏赔偿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调解。不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依规依纪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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