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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常德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2-06-22 17:03 来源:市文旅广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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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18003

各区县(市)文旅广体局、财政局、常德经济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文旅广体主管部门、财政(分)局:

现将《常德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2日

常德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为推动常德旅游业复苏,提高旅游经营者信心和积极性,加大客源市场拓展力度,推动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当前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招徕游客来常德旅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市域内各旅游景区(点)(以下简称景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的旅游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旅游企业)和各区县(市)文化旅游管理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均指团队游客,即单团人数在10人以上的,散客不列作计算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从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并按年度一次性兑奖。

第六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建立联合审核机制,联合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审核拨付进度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奖励资金拨付至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奖励对象。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设置两大类奖励项目,即旅游市场促销奖和旅游品牌创建奖。

一、旅游市场促销奖

(一)旅游人数奖

1.国内接待奖(一日游)

接待市外国内游客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的,全年累计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7元。

2.国内接待奖(二日游)

接待市外国内游客游览1个收费旅游景区(点),并且在常德市区住宿1晚,全年累计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5元。

3.国内接待奖(三日游)

接待市外国内游客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并且在常德市区住宿2晚(含2晚)以上的,全年累计接待不少于60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50元。

(二)综合接待排名奖

1.旅行社排名奖。旅行社销售常德旅游线路产品,全年累计接待市外游客量6000人次以上,且在旅行社行业内接待量排名第一至五名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2.旅游饭店排名奖。对加入常德城市旅游联盟的旅游饭店全年接待市外游客5000人次以上且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旅游景区排名奖。根据全年旅游产品市场影响力、旅游市场推广活动、旅游接待人次数增长等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综合考评打分,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4.乡村旅游排名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全市乡村旅游发展,对全市乡村旅游区(点)年销售收入30万元以上且接待游客量在乡村旅游业内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专项旅游促销奖

1.旅游包机奖

从市外组织旅游包机(非正常航班)在常德桃花源机场起降,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人数达60人(含60人)以上的,每起降1次奖励2万元。

2.旅游专列奖

从市外组织旅游专列来常德,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每趟200人(含200人)以上,奖励2万元。

3.旅游自驾车队奖

从市外组织自驾车队来常德,自驾车15辆(含15辆)以上、人数60人(含60人)以上、游览1个收费旅游景区且住宿1晚的,每个车队奖励0.5万元。

旅游包机奖、旅游专列奖、自驾车队奖不与旅游人数奖重复奖励,但奖励人数计入旅行社申报综合排名奖的接待总人数中。

4.旅游广告宣传奖

旅游企业委托旅行代理商或自行在市外发布常德旅游形象广告和旅游产品广告,按最高不超过广告宣传费实际支出的4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全年累计最多奖励10个项目。

5.旅游商品促销奖

对生产销售“常德市推荐旅游商品”的企业或实体门店,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20万元以上且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年上缴税收2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全年累计最多奖励5个项目。

6.旅游市场开拓奖

对积极主动、组织开拓新客源市场(除省内市场、湖北和广东以外的市场),且全年接待新客源市场游客量不少于2000人次的旅游企业,给予年度市场开拓奖励,每个客源市场奖励2万元。同一客源市场有多家企业同时进行申报市场开拓奖的,以年末实际接待量最高的企业得奖。全年最多奖励10个客源市场,如符合奖励标准的客源市场超过10个,取接待总量排名前十的客源市场进行奖励。市场开拓奖励人数可与旅游人数奖进行重复奖励,并纳入综合排名奖考核人数。

二、旅游品牌创建奖(当年评,第二年发放奖励)

(一)A级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奖

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旅游度假区品牌创建奖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全域旅游示范区品牌创建奖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县、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品牌创建奖

对新评定为全国、湖南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工业旅游示范点品牌创建奖

对新评定为全国、湖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旅游休闲街区品牌创建奖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旅游企业品牌创建奖

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评定为全国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评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为提升常德旅游服务质量、打造常德旅游服务品牌,对本市导游、景区讲解员在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的年度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对应名次的,每人奖励0.8万元;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年度省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对应名次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对本市宾馆饭店单位员工在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的年度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对应名次的,每人奖励0.8万元;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年度省级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对应名次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  旅游市场促销奖的奖励时效为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及旅游景区(点)须在每月5日前向市文旅广体局提交上月“常德市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附件5)或“常德市城区旅游饭店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附件6)或“常德市旅游景区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附件7),作为年度计奖依据。

第十条  旅游市场促销奖申报资料

以下奖励申报资料都要上传到审核单位指定的审核平台系统进行审核

(一)申报旅游人数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常德市旅游市场促销奖励申报表》(附件3);

(2)使用国家旅游网系统提供的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

(3)游客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

(4)游客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

(5)游客入住旅游饭店的住宿费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申报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旅游自驾车队等专项促销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常德市旅游市场促销奖励申报表》(附件3);

(2)组团社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签订的包机、专列协议(含航班号、列车车次号、时间,双方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及航空机票、乘机或乘车人名单、旅游行程安排等;

(3)旅游企业签订的组织自驾车团队来常旅游的协议(含车辆台数、行程安排、团队人员名单,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4)使用国家旅游网系统提供的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

(5)游客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

(6)游客入住旅游饭店的住宿费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申报旅游市场开拓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常德市旅游市场促销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开拓新客源市场的计划方案、市场合作协议及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等;

(3)提供新客源市场的游客接待明细、汇总情况及市场结果分析等佐证资料。

(四)申报广告宣传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常德市旅游市场促销奖励申报表》(附件3);

(2)旅游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

(五)申报旅游商品促销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常德市旅游市场促销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年度生产销售“常德市推荐旅游商品”的财务报表;

(3)年度生产销售“常德市推荐旅游商品”的上缴税收凭证。

(六)申报综合排名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旅行社、旅游饭店接待排名奖需提供:

①《常德市旅游市场促销奖励申报表》(附件3);

②对旅行社、旅游饭店每月上报的地接团队明细表进行统计、汇总,并核准旅游景区(点)每月上报的团队接待明细表。

(2)申报旅游景区(点)综合排名奖需提供:

①《常德市旅游市场促销奖励申报表》(附件3);

②旅游景区(点)每月上报的团队接待明细表和全年接待情况统计报表;

③全年旅游市场营销活动年度总结及相关图片、新闻报道、视频资料等。

(3)申报乡村旅游区(点)综合排名奖需提供:

①《常德市旅游市场促销奖励申报表》(附件3);

②乡村旅游区(点)接待情况统计月报表和年度报表;

③全年开展的旅游活动总结及相关图片、新闻报道、视频资料等。

第十一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的奖励时效为当年,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旅游品牌奖励审核后,下年度兑现拨付。

第十二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申报资料

1.《旅游品牌创建奖励申报表》(附件4)

2.湖南省旅行社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公告;

3.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公告(五星级旅游饭店);湖南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公告(四星级旅游饭店);

4.国家、省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正式批复或评定的相应品牌文件。

第十三条   资金审核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各类旅游奖励申报资料的受理并初审。市财政局对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报送的旅游奖励资料进行复审,拟定奖励资金兑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奖励结果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单位官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与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联合行文下达旅游奖励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旅游奖励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旅游奖励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等名单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调整和增补,不定期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此奖励办法有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原《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常财发〔2019〕1号,<关于调整《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常文旅联〔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常德市部分收费旅游景区(点)一览表(略)

2.常德市部分城区旅游饭店一览表(略)

3.常德市旅游市场促销奖励申报表(略)

4.常德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申报表(略)

5.常德市旅行社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略)

6.常德市城区旅游饭店团队月接待明细表(略)

7.常德市旅游景区(点)团队月接待明细表(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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