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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02 15:38 来源:市文旅广体局
字号:【

CDCR—2022—18001

局机关各科室、局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年6月2日

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广体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13〕25号)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市文旅广体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社会组织党建指导科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与协调;负责社会组织设立、年检初审、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局系统社会组织党委班子成员、兼职党建指导员协助社会组织的设立审查、业务及党建工作指导、年检初审等具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和年检初审

第五条 成立社会团体

(一)应具备条件:

1.以促进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

2.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属于市文旅广体局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和符合示范文本格式内容的章程;

5.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二)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章程草案,内容应包括:党建工作;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会员花名册;

5.资金证明;

6.住所证明。

第六条 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应具备条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市文旅广体局业务主管的范围;

3.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符合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须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二)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章程草案,内容应包括:党建工作;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主要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6.场所使用权证明;

7.银行验资证明;

8.有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美术馆、收藏馆等需提供相关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第七条 社会组织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市文旅广体局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文旅广体局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出具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市文旅广体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四)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市文旅广体局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批准:

(一)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社会团体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市文旅广体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等,并按审查登记要求,出具相应变更文件。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市文旅广体局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市文旅广体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备案。社会组织业务活动超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的业务范围,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市文旅广体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报市文旅广体局审查同意,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

(二)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五)住所;

(六)原始资金。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市文旅广体局审查同意,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市文旅广体局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组织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注销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注销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旅广体局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文旅广体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的初审。年检初审材料由兼职党建指导员初步审核、局社会组织党建指导科负责审查、分管领导签批。经初审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接受年检。年检初审材料如下:

1.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2.开展活动的相关图片和资料。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年检要求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特别是长期无活动、长期与业务主管部门无联系和未按要求开展党建工作的社会组织,市文旅广体局在年检初审时不予签字盖章,并提请市民政局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查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成立、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修改、注销前须按规定事先报市文旅广体局审查。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2个月向市文旅广体局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旅广体局审核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履行会员大会及换届审核程序,市文旅广体局对换届结果不予认可。社会组织换届时党支部班子人选有变化的,需报市文旅广体系统社会组织党委审批;党支部班子人选没有变化的,需报需报市文旅广体系统社会组织党委备案。

(二)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市文旅广体局和市民政局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文旅广体局审查同意,再报市民政局核准。社会组织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市文旅广体局不予认可。

(三)对长期没有正常运转、没有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须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报市文旅广体局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管理市文旅广体局编内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根据需要确需兼职的应按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并报局人事科备案,否则,不得兼职。同时,编内兼职及退休人员严格执行不在社团组织领取工资及补助等规定。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一)社会组织开展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理论类讲座,举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或演出等,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市文旅广体局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名称、主题;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名称;举办活动的必要性;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总人数;主要议程、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筹集使用;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市文旅广体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准予答复,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组织开展。

(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三)社会组织不得擅自设立各种评比奖项,不得搞收费评比或以评奖为名变相敛财。

(四)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要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市文旅广体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本单位核定的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直属单位”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市委市政府及市文旅广体局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期刊及内部资料出版物等,须到市委宣传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将办理情况报告我局。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资产。

社会组织的经费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组织应当向市文旅广体局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从业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均应按党章规定组建党组织;对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就近就便”的原则,组建联合党组织。社会组织党的支部委员会应按期换届,提倡与社会组织换届同步,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换届选举的请示应当提前3个月报市文旅广体系统社会组织党委审批;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市文旅广体系统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并在届满3个月前报市文旅广体系统社会组织党委审批。功能型党支部不能发展党员,功能型党支部班子人选不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与社会组织换届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已组建实体型党组织,且因各种原因被注销的社会组织,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撤销党组织,并将其所属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其居住地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立实体型党支部,一般由社会组织提出建议方案,召开党员大会酝酿后,按程序报市文旅广体系统社会组织党委审批;设立功能型党支部,要提前征求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意见,个别酝酿、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后向市文旅广体系统社会组织党委提交申请,并将党员名册报市文旅广体系统社会组织党委备案,市文旅广体系统社会组织党委负责批复。

第二十七条 新组建党组织的社会组织,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活动场所,要达到“六有”(即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文旅广体系统社会组织党委根据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平时履职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党组织书记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党建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问题,对党建工作不重视、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不好;在省党建工作核查中扣分较多,对全市党建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因自身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党建工作机制不健全、无活动场所;党组织未能正常运转的,年度考核一律评为“不称职”档次;符合组建条件,但不支持配合党组织组建工作的社会组织,年检初审一律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接受市文旅广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对接联动机制,积极主动参与公益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上级部门文件相关条款内容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上级部门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对关于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的登记审核有修订、变更的,以国家修订、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上级部门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广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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