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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通知

2022-06-01 15:35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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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13012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和投入使用后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湘建建〔2019〕245号)等有关规定,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建立常德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参与的业务工作包括:负责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及日常消防安全监管等相关技术工作的评审、论证、验收和咨询。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消防安全监管等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制定以及理论政策的研究工作。

专家参与上述相关业务工作时承担技术审查责任,对技术审查结论负责。

二、专家库成员面向全省公开征选,重点从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聘。

三、专家实行聘任制,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由常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审定并颁发聘书。

四、建立专家库成员动态考核退出机制,将工作质量及职业操守纳入诚信记录。

五、受聘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掌握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业务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三)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审查验收、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原则上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适当放宽);

(四)主持过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消防施工;或作为项目监理工程师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消防监理;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或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等级标准详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35—75周岁之间(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者院士、博士生导师年龄不受此限制)。能独立胜任建设工程消防相关技术工作。

六、专家受各级住建、消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抽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及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整改等相关技术咨询、评估、论证工作;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检查、调查及监管相关政策调研、培训宣传、课题研究、技术复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工作;

(五)参与其他消防相关工作。

七、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作时,有进入现场调查、调阅相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自主公正发表意见,获得专家所在单位必要工作支持的权利;

(三)依法依规取得技术服务报酬的权利;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八、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建设工程消防技术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接受主管部门安排,出示聘任证书,参加专家活动;明确清晰表明专家意见,对意见结果负责,并按要求签名确认;

(三)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事项;不得擅自泄露本人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的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徇私舞弊;

(六)专家申报材料信息如有变动,应在一个月之内主动报告。

九、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5年,聘期届满后按程序续聘。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解聘违规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主管部门委派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上报申报材料变更信息的;

(三)在相关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串通工程监理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或降低施工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私下拉拢其他专家,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故意隐瞒与申报单位及被审查验收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常德市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义,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消防相关技术咨询论证活动;

(七)不履行专家职责,在一年内发生2次通报批评及不良记录的;

(八)有与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身体状况不适应专家评审及相关工作的;

(十)本人提出解聘要求的;

(十一)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一条 擅自以常德市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身份,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邀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对工作积极认真、绩效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专家,将给予褒奖。

第十三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专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专家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9〕123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关于落实经费保障的要求,列入委托部门事务性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德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申请表(略)

2.常德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推荐情况汇总表(略)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6月1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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