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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5-25 11:43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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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13011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相关行业企业:

《常德市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常德市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规范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鉴定质量和水平,推动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建房安全鉴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自建房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所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活动。

第三条 自建房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严禁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意愿作为评价依据。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严格遵守常德市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十不准十必须”(附件)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鉴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发布进入我市从事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的推荐名录。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辖区的自建房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Csu级、Dsu级的鉴定报告进行登记、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经排查等途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达到需要鉴定标准的自建房,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二层及以下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可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实施,其他自建房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不得混合进行评定。危房鉴定和使用性鉴定均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第六条 在用并继续使用的自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安全排查疑似Csu级、Dsu级的;

(三)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五)对承重构件进行了拆除或者改造的;

(六)有加层的;

(七)自行加固但未经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八)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可以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并签订合同。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入现场鉴定前应当编制鉴定方案,按照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鉴定报告。针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或重大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鉴定机构现场检测、数据处理等要严格执行检测鉴定相关标准,针对项目的具体特点进行抽样检测,做到测点随机、数量合规,确保数据真实可信。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截面尺寸、混凝土强度、钢筋规格、数量的检测;钢结构构件应进行截面尺寸、钢材品种、焊缝及节点连接质量等参数的检测;砌体构件应进行块材、砂浆品种、砌筑质量检查和块材、砂浆强度实体检测。检验批宜按楼层划分,检测的深度应满足结构建模要求;对地基基础,应开展调查,必要时应由专业机构开展地质勘查。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鉴定相关规范、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自建房安全评定,应由构件到子单元到鉴定单元逐级评定,不得省略评级过程,不得简化鉴定程序,确保各子项评级逻辑严密,结论准确合理、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文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落实岗位责任。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报告签字人应为鉴定机构在册且取得单位授权的人员。鉴定报告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二条 鉴定报告应包含建筑物概况(含建筑及结构平面布置图、维修改造历史等)、鉴定目的、鉴定范围及内容、鉴定依据、检测检查内容及结果、鉴定结论、处理建议、附件等信息。鉴定报告中,应对cu、du级构件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逐一做出详细说明。鉴定报告由审核人和批准人等签字后加盖检测鉴定专用章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鉴定报告应附完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加盖CMA章、检测报告专用章。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将鉴定报告打印、签字、盖章后提交鉴定项目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所,并送达委托人。经鉴定属于Csu级、Dsu级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评定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拆除的处理意见,并应于出具鉴定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送达委托人、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所,乡镇(街道)管理所应及时报房屋属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拆除。经鉴定属于Csu级、Dsu级危险房屋的,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落实鉴定报告意见。

第十五条 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属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取另外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经复核,维持原鉴定意见的,由申请人承担复核费用;改变原鉴定意见且原鉴定机构在检测、鉴定过程中存在重大差错的,由原鉴定机构承担复核费用。

第十六条 房屋鉴定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材料包括委托鉴定合同、内部审核单、参与现场鉴定人员和鉴定建筑物合影等照片、现场查勘记录、检测原始记录、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房屋设计与施工资料、房屋检测报告、结构复核计算书、鉴定报告等,有缺失资料的应说明原因,保证房屋安全鉴定参与人员、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在我市从事自建房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对于含有钢结构或幕墙的自建房,鉴定机构应同时具备钢结构或建筑幕墙工程现场检测资质证书;

(三)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省外机构应办理入湘登记;

(四)有具备鉴定能力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具备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在我市从事自建房安全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人员具有相应的检测上岗证,且保证每一检测项目检测人员不少于三人;

(二)鉴定人员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四人;

(三)鉴定报告编写人员应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鉴定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均应具备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且其中至少一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十九条 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综合考量信用水平、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等因素,建立全市自建房安全鉴定单位推荐名录,推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自愿进入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本单位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结构计算分析软件清单及现场照片;

(五)相关检测资质证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省外机构入湘登记资料;

(六)计划参与自建房安全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可网上核查);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可对鉴定报告进行抽查,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行为的,或者在申请进入推荐名单时有弄虚作假等重大失信行为或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推荐名单中除名,自除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房屋鉴定活动,并对相关单位及执(从)业人员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市其他房屋安全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常德市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十不准十必须”

一、不准以承诺鉴定结论方式承揽业务,必须按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开展检测鉴定。

二、不准按业主意愿出具鉴定结论,必须依据检测数据计算分析、科学定性。

三、不准超资质范围从事房屋鉴定,必须在满足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条件下承接业务。

四、不准坐地起价,必须依据成本合理确定价格。

五、不准无项目鉴定方案开展鉴定,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核查现场后组织编制鉴定方案。

六、不准虚假编制签发鉴定报告,必须由鉴定机构在册符合资格人员组织编制并签发。

七、不准不按规范标准进行现场检测和数据处理,必须随机抽样、数据合规、计算准确。

八、不准省略评级过程和简化鉴定程序,必须保证评级逻辑严密、结论准确。

九、不准遗失鉴定现场影像及技术资料,必须及时将鉴定资料归档备查。

十、不准接受业主宴请、礼品、红包,必须廉洁从业、严守职业道德。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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