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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安全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5-11 11:23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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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09001

各区县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财政(分)局、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提升,现将《常德市安全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常德市安全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0〕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条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建立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绩效评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负责组织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的原则。除涉密事项外,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进行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为市本级及市辖区项目,对县市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点项目建设、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治、重大活动开展、重大任务落实。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含公共区域生产安全,下同)、应急管理工作及考核奖励项目。包括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专家支撑、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等;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等;市政府重点工作考核项目、全市年度目标考核项目、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项目等。

(二)应急能力与信息化建设。包括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及运维,应急救援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及执法装备软硬件配备,以及全市统一规划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基层(乡镇)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三)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包括应急救援基地、队伍装备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储备及运维;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监控体系及预警体系建设;防汛抗旱救灾支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及运维。

(四)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善后工作。包括应急管理部门直管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评估以及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救援领域范围内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救援救灾费用。

(五)推动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事业发展形势稳定好转的其他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比例:

(一)安全生产工作及奖励类资金占专项资金的30%;

(二)应急能力与信息化建设类资金占专项资金的20%;

(三)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类资金占专项资金的20%;

(四)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善后工作费用占专项资金的10%;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占专项资金的20%。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资金额度和有关实际等,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为:

(一)承担安全生产监管与应急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

(三)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专家支撑、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承担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管理。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将资金收回市级财政部门。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单位3年内申报资格。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运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评价问题进行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除涉密事项外绩效评价结果在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规使用,项目按时推进。

属地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事宜,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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