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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5-07 11:04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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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0101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常德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建设,无验收不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相关政策,提供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区县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验收结果核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等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第五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由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建人)施工。   

第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建人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

(二)完成施工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 

(三)承建人在住房建设竣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并向建房村民提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附件1); 建房村民委托第三服务方对农村住房质量进行监督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对农村住房质量提出意见,并在竣工验收申请上签字;

(四)具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五)具有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签署的质量保修书(附件2); 

(六)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并验收合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乡村建设工匠协会或其他人员组织验收。建房村民或其委托人应当组织承建人、设计方、第三服务方等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建房村民应当在农村住房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填写《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附件3),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书面告知农村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各方陈述。建房村民、承建人、设计方、第三服务方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选址、设计、施工等农村住房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查阅资料。验收组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住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三)实地查验。验收组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检查是否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所有事项。 

(四)形成结论。验收组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一致意见。

参与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建房村民、承建人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存在需整改情形的,应依法整改合格,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附件4),作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整改。

第四章  竣工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下列竣工资料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存档(附件5):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以及用地和规划核实合格证明;

(二)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三)施工图或设计方案; 

(四)施工合同(协议);

(五)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

(七)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 

(八)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九)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影像资料;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运用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数据档案。

第十五条  建房村民和承建人对提供的建房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施行之日前已开工尚未竣工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1.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略)

      2.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略)

      3.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略)

      4.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略)

      5.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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