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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德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4-25 10:38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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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11002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自然资源局,鼎城区、澧县人民法院,机关各科室、系统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5日

常德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资源行政争议化解坚持自愿公正、严格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化解中心)由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负责对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争议案件在诉前组织开展沟通、解释、协调等工作。

常德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具体承办化解中心日常事务,设立化解中心调解室和接待室,并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撑;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制科负责行政争议协调化解联络和归口工作。

第四条  凡诉至鼎城区人民法院、澧县人民法院或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自然资源领域一审行政案件,即可开展协调化解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起诉人主张事项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滥诉或者信访终结,且无实体权益需要保护,亦无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

(二)其他不适宜行政协调化解的。

第五条  化解中心不常设工作人员,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律己严的要求,建立化解员库。由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按照职能归口的原则,由化解中心通知相关职能科室指派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化解员,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协助开展协调化解工作。

重大敏感案件、涉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或者化解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派员组织指导协调化解工作。

第六条  化解员应加强对重点、敏感及群体性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风险评估和化解工作,对涉及地方政府中心工作的行政争议,要加大化解力度,争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提起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由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会同行政庭初审,认为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政争议且依法可以化解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并发放《诉前调解征求意见书》,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争议诉前化解。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化解;当事人不能参加化解的,应当确定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化解。

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十名的,应当推选二至五名代表人参加化解,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化解。

第九条  当事人选择诉前化解的,均由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立“登”字案号进行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化解中心,法院和化解中心均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对接工作。

第十条  化解中心对进入行政争议化解的案件制作台帐。

第十一条  化解中心通知化解员化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类案件,确定化解时间。协调化解应当自案件移交至化解中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第十二条  化解中心化解案件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召开协调会议。协调会议开始化解员应宣布化解纪律,告知身份并核对当事人身份。

化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争取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化解可以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在线调解,化解过程和结果均予以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化解:

(一)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化解过程中要求终止化解的;

(三)双方化解方案差距过大,且一方明确表示已无化解意向的。

第十四条  行政争议经诉前化解的,化解员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三日内将案件材料交化解中心,并由化解中心退回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分类处理:

(一)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参照民事诉讼一审诉前调解规定审查确认后,根据化解协议由受诉人民法院行政庭制作行政调解书。

(二)不适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动员起诉人撤回起诉,由受诉人民法院行政庭制作行政裁定书。

(三)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按正常程序立案后移交行政庭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化解;化解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化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制定,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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