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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03-29 10:41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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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13005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精神,巩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成果,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责任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活动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全面落实《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制度。招标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内容及方式进行招标,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招标人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造成违规超概算。

3.招标人应当加强对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积极运用代理机构信用平台,选择信用评分高、专业技术人员齐备的代理机构。

4.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以及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负责,不得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禁止性条款索引》中明确的禁止性内容,不得量身定做或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5.招标人应当认真对待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异议和投诉,在规定的时间内客观、公正、妥善处理异议,积极配合行政监督机构处理投诉。

6.招标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管理,不得与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重点抓好中标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考勤,并对履约情况作出评价,不得与中标人串通一气,损害国家利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列明的24条负面行为对照监督检查,发现招标人存在负面行为的,应当及时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招标人负责人或其有关人员(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和《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服务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除代理服务费外,代理机构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明确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拟订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成立专业项目组,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组成。

3.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工作从拟定工程项目招标方案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结束,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完整保留代理过程中的所有档案资料,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备案。

4.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采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不得违规设置隐藏性和歧义性条款,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须经招标人审核盖章后报送行政监督机构备案。

5.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组人员应当全程负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主持开标工作,搞好服务工作,评委评标工作结束后,在主任评委召集下和招标人共同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诚信扣分,信用等级降为D级或从业人员能力考核不合格的,限制其开展公开招标项目的代理工作。

(三)强化评标专家考评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全面落实《湖南省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制度,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开始评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熟悉和了解招标项目基本情况、评标步骤和评标办法等内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评标。

2.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前,应当对评审全过程及重点进行核对,主要包括资格评审、技术标评分、业绩及奖项加分、成本评审、公示信息表等,确保自主评审事项无误。评标报告须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复核后,评标专家方可离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中,应当严格执行对评标专家“一项目一考评”制度,负责对评标专家的能力、水平、职业道德、守纪和依法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如果中标公示期间,因评标结果产生异议,复核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明显过失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工作,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审核备案;

2.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

3.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4.对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

(一)强化标前核查工作。行政监督机构在受理招标事项备案期间,应当对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存在先开工后招标情形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并将有关线索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二)严格开展审查工作。行政监督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评标办法的选定、业绩和奖项加分条件的选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确定方式、定标的方法等重点内容进行审核,发现违反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对代理机构予以信用扣分。

(三)严肃评标过程纪律。评标专家开始评标时,非评标专家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2名)与招标人的纪检监察人员(1名)在评标室对应的监控室实施监督。行政监督机构应当现场监督招标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监督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进行开标;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倾向性意见;提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及时回避;监督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程序进行评标;监督评标工作纪律;评标工作完成后,监督由主任评委邀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参与的复核过程;监督需要封存管理的投标文件及评标相关资料的封存与启封。

(四)认真开展标后监管。标后监管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监管结果应当与投标人的信用评分情况挂钩。标后监管原则上应当实现全年全覆盖。具体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投标情况一致;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或支付担保)的支付、提供是否合规到位;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且到岗履职情况如何;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三、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一)积极扩大公告范围。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信息。行政监督机构应当积极与财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主动扩大公布范围。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须在“常德日报”和“湖南日报”上发布招标信息。

(二)全面公示中标信息。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详细评审得分情况;加分的工程业绩名称;取得加分的获奖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证书编号、工程业绩和获奖情况;技术负责人姓名、证书编号、工程业绩和获奖情况;投标担保信息等。

(三)畅通异议和投诉渠道。招标投标活动中,异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投诉由行政监督机构受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受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行政监督机构也应当在其中公布联系方式,方便投标人提出异议和投诉。行政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招标人依法依规对异议作出答复。

(四)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积极推行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探索推进行政监督电子化,开发建设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平台,实现从发布公告、发布和下载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开具电子保函,到投标、开标、评标、行政监督直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各环节的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闭环式管理。

四、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投标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两年来,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有所收敛,但围标串标现象并未根本杜绝,违法行为更加隐蔽,为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必须加大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一是紧盯问题线索不放松,评标专家要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规律性和施工组织设计的雷同性进行评判,作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结论。

二是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行政监督机构收到和发现招标投标问题线索,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纪检、公安部门,共同发力,协同查处。

三是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审计等部门的横向联系与信息沟通,对已经司法判决的招标投标案件,行政监督机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查找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运用诚信评价、不良行为记录、失信黑名单等方式,构建一处违规、多方受阻的联合惩戒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优良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常建通〔2018〕79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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