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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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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00001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02〕17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的意见》(常政发〔2007〕2号)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种粮大户促进粮食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12〕11号)等3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6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重新公布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部门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重新公布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7日

常政发〔2022〕3号附件1-3.doc

附件4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6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日常考核;定期对各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并定期通报;配合、支持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重大拆违行动。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违法建设认定和有关规划许可委托授权工作;加强土地利用情况巡查,将巡查情况、土地使用及规划审批情况及时告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建设情况及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局。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和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将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管,依法处理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开发的行为,并告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严格房屋测绘管理,对超规划容积率的建设行为及时告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各类重大拆违行动中,城管执法、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市场监管、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在职能权限范围内积极配合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统一安排与调度,协助做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强化对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重大执法活动的监督,客观公正地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二、对《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5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件中所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办)”修改为“市行政审批局”。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监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表述删除。

三、对《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发〔2019〕11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区域为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即低排区):武陵区(不含芦荻山乡高速环线以外区域);鼎城区红云街道、斗姆湖街道、玉霞街道、郭家铺街道、灌溪镇;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石门桥镇高速环线以外区域);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不含白鹤镇高速环线以外区域)。因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区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