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01-17 19:33 来源:市住建局
字号:【

CDCR-2022-13001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从事非家庭住宅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装修工程”)施工前,按《暂行规定》界定为特殊建设工程的装修工程,建筑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以下简称“装修人”)应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及备案。

(二)除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外,装修工程应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三)按《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界定为其他(非特殊)建设工程的装修工程,在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时,装修人和设计单位共同按规定提交承诺书后,不需办理施工图审查及备案。

(四)装修工程完工后应办理消防验收及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二、责任主体责任及要求

(一)装修人应依法依规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并对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

(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技术服务等单位应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开展建筑装修活动。

(三)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按照资质等级和确定书类别允许的工程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超范围承揽业务。

(四)承揽装修工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和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从业条件,并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登记备案的服务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超范围承揽业务。

三、施工质量安全要求

(一)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

(二)对主体结构质量未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修。

(三)在建筑装修活动中,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加大荷载;禁止封闭、占压燃气管道及设施、禁止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四)装修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装修工程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监管要求

(一)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应强化消防审验部门和消防施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

(二)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及人员,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实施信用惩戒,实施差别化管理。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管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常建通〔2020〕23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 1月 17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