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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1-22 11:57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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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工作报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的要求,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市政府办网站(http://zfb.changde.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市政府办综合科联系(通讯地址:常德市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邮政编码:415000;联系电话:0736—7256637;电子邮箱:cdszfbzhk@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19年,市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2019年4月1日)、《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2019年第一次会议纪要》(湘政务阅〔2019〕1号)、《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湖南省2019年政务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务公开发〔2019〕1号)、《湖南省政务管理服务局关于做好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湘政务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制度建设,夯实平台基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和业务能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曹立军在多次会议和多个场合强调,只有公开才能接受监督,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增强政府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通过公开促进公平公正和工作落实,要求各政务服务窗口公开办事电话、行政执法部门公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应急管理等部门曝光安全隐患和案件查处情况,等等。坚持问计于民、广开言路,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建立了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重大决策咨询专家、优化环境监督员、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制度,2019年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14次,邀请各方代表76人次参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恢清,市政府秘书长李正才、分管副秘书长郭杰,市政府办直属机关党委书记、二级调研员李红多次调度政务公开工作,就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平台建设等提出意见,要求抓好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公开水平。12月20日,市政府办党组会议还专题研究了网络安全等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全年通过市政府办网站公开政府信息313条,其中:信息公开指南1条,机构概况5条,法规文件21条,政策解读35条,经费信息5条,计划总结2条,建议提案答复2条,人事信息3条,领导讲话2条,大事记11条,政府公报7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1条,政府督查、综合协调、市长热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业务工作信息95条,政务动态信息123条。全年通过市政府办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252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19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4件(其中:市政府受理28件,市政府办受理6件;自然人申请32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2件),已全部办结。其中1件依申请公开事项,申请人分别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审理,均被驳回;之后,申请人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尚未审结。

(四)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一是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三大原则:“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凡是能够公开的,都要公开;“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公开的主体为产生或掌握该政府信息的直接相关方;“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便利。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编制了《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经费预决算公开等制度一应俱全。三是明确了各种不同类型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工作动态类信息,自工作动态类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部门预决算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适宜公开的,在答复建议提案提出人后1个月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次年1月31日前公开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四是坚持“三审”把好“五关”:各科室信息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终审;把好政治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时限关。

(五)平台建设情况。一是建强政府网站。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确保上传的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实用。根据《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有关要求和市政府网站的统一安排,持续推进网站建设规范化,完成了对市政府办网站新一轮集约化建设,对相关栏目进行了增删调整。二是发挥新媒体作用。设立了“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保持及时更新,每周至少更新一次,有时每周更新2-5次。既注重时效性,基本上做到当天的信息当天推出,尽量不过夜,又注重实用性,提供了大量便民信息资讯和全市某一方面工作的情况综述。三是编好政府公报。市政府办和市政府研究室联合承办,每月编辑1期《常德市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刊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解读材料。四是保留传统阵地。在市政府办1楼大厅设置了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提供办事指引和工作动态信息;在机关院内设置了橱窗和盾牌,及时做好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要活动的宣传和信息公开。

(六)监督保障情况。一是成立了机构。明确了1名市政府副秘书长分管市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由综合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配备1名专人负责,并安排了政务公开工作专项经费。二是明确了职责。对外,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对内,根据各科室职能,明确了各科室政务公开具体职责。三是纳入了绩效。《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办公室量化目标管理评估办法〉的通知》(常政办组〔2019〕5号)将政务公开纳入了量化目标管理,在科室共同性项目评估总分40分中,政务公开占比2分;在科室业务性工作评估总分30分中,政务公开占比10分。四是强化了督查。根据省政务管理服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公开办印发的2019年全省、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测情况通报,虽然市政府办网站在第三季度被评为全市优秀政府网站,但仍然以通报中其他单位存在的问题为戒,主动对照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列出表格清单,建立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工作微信群,经常性通过微信群或召开督办会及时与各科室对接和进行业务培训,督促相关问题整改落实。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21

21

2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29个

159.05万元






注: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已相应迁出。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2

2

0

0

0

0

3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9

2

0

0

0

0

1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1

0

0

0

0

0

1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5

4

0

0

0

0

29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申请内容不明确

4

0

0

0

0

0

4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

0

0

0

0

0

2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41

6

0

0

0

0

47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注:因多数依申请公开件并非“一事一申请”,一件申请中往往有多个申请事项,故“办理结果”的数量大于收到申请件的数量。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驳回申请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驳回起诉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1

0

1

0

0

0

0

0

0

0

1

1

2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和适应。新修订的《条例》于2019年4月3日公布,5月15日起施行。与2007年版《条例》相比,2019年版《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一些调整和优化,总的来说更接地气,但也有执行起来产生困惑的情况。更接地气的修改有: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虽然也重申“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同时又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这样视不同情形区分处理,没有一刀切,可以有效遏制恶意申请。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则从另一面进行了明确:“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实际上这种“有关”和“无关”一是不好认定,并无截然清晰的界限,操作起来弹性空间比较大,可能导致随意以“无关”为由拒绝提供;二是哪怕“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公民也是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因为每个人都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在以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市政府办也一直慎用请申请人提供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这种表述。而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才能提出申请这一条款,正是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同时,新《条例》也有让人产生困惑的地方。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如果是“一事一申请”且一眼就能看出申请的内容不明确,则“7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可行的。问题是,很多申请人在一件申请中提出了多个申请事项,譬如国有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申请件就可能提出征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费用安排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资料、征收行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多项申请。这些申请可能都是围绕同一个地块(同一件事)涉及的多个方面的信息提出来的,还不能认定为不是“一事一申请”。所以在受理类似同一件申请中的多个申请事项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其中可能既有能够公开的,也有依法不予不公开的,还有不是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以及查无此信息的。所以如果单独就其中内容不明确的情形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那么对同一件申请中的不同事项就可能要分别答复,导致答复2次甚至更多次,反而增加了工作量。增加工作量倒还不是最紧要的,问题在于,有些事项并非显性的“内容不明确”,有的事项中也会有内容和文号等表述,乍看是“明确”的,实际却可能似是而非,经过检索才能发现申请的信息“不明确”。而检索是需要花费时间的,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还要征集其他单位的意见才能作出答复,这样一来,可能早就过了“7个工作日”。这个时候还不能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进行补正了,因为新《条例》要求的是“7个工作日内”进行。老《条例》将依申请公开答复的时限统一确定为15个工作日,并没有将“内容不明确”的情形单列出来限定为7个工作日内答复,给了行政机关更充裕的答复时间,更利于提高答复质量。所以在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照新老《条例》的变化,既要学习新《条例》中的进步,也要适应新《条例》中新的要求。对于来不及在7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信息的,则回避新《条例》第三十条的表述,而改用第三十六条“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来答复。

(二)进一步保障政策解读到位、解读公开到位。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和举措,均进行了解读。特别是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进行了重点解读。但是对譬如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高考期间工地夜间施工限时降噪和部分路段临时交通管制等规范性文件,因其事项比较简单,无须在文件之外另行介绍文件出台的背景、法理依据、重点内容、落实措施,也不涉及到办事指引,故以前没有对此类文件硬性要求进行解读。但因此,出现了有些部门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以“事项简单”为借口不予解读的趋势,故从2019年起,所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求解读。而市政府办的政策解读与其他部门有所不同的,很多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起草、以市政府办的名义印发,解读的责任也是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各部门解读和公开。但在执行的过程中,有的部门并没有解读和公开到位。由此,继续强化解读材料的报批备案工作,规定凡是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将文件草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审核,政策解读与文件起草同步进行。同时,文件和解读材料的公开也均由市政府办负责,由以前的督办监管到现在的具体落实,更好地保障了政策解读到位、解读公开到位。

(三)微信公众号从购买服务到独立运维。“双微”(微博、微信公众号)是最近几年各机关单位加强政务公开和工作宣传的标配,特别是微信公众号。目前多数单位的微信公众号是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第三方运维。但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机构承担着多家单位的微信公众号运维,同时还兼有其他业务工作,对微信公众号文章的修改调整往往做不到随喊随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微信公众号编辑的即时性,在时效和便捷方面受到制约。从2019年起,市政府办微信公众号尝试自行编辑。经过数月学习摸索,从内容编辑、版式设计、发布程序等方面进一步熟悉,目前已能做到独立运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因机构改革,原设立在市政府办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政务公开办)及其推进、指导、协调、监管、培训、考评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能已于2019年移交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族宗教、金融等职能和网站相关栏目、内容信息也因机构改革于2019年分别划转到市委统战部、市金融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今后需申请公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民族宗教、金融方面的政府信息,请分别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统战部、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或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