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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项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常德市社会公共快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常德市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1-30 17:33 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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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4—02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项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常德市社会公共快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常德市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30日    

常德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项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有关要求,推动我市汽车产业企业向新能源转型升级,顺应“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变革趋势,加强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项目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根据《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和条件

(一)新车型研发、引进奖励

1.申报单位应为在常德市内注册登记且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申报车型应为申报年度内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截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已满1年的车型必须在本年度完成申报,下年度不再组织申报);

3.申报车辆应在湖南省范围内进行生产,并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完成对接;

4.申报车型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一年内销量应达到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文件明确的数量要求。

(二)创新能力提升奖励

1.新建、扩建研发中心奖励

(1)申报单位应为在常德市内注册登记且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整车生产企业,并在市内实际具备整车关键技术、集成技术、共性技术研发能力;

(2)整车产能利用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总投资超过2亿元,已在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在申报年度内完成验收。

2.创建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奖励

申报单位应为在常德市内注册登记,从事道路机动车产品准入检验检测的机构,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检中心批筹文件,并在申报年度内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机构名称需体现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

(三)产业标准制定奖励

1.申报单位应在常德市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标准发布日期应符合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文件要求;

3.标准应属于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等领域;

4.标准制定主导单位是指制定单位中排名第1的单位,其他排名的单位为参与单位;

5.标准制定单位中存在多家市内单位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1家进行奖励。

(四)创新发明奖励

1.申报单位应在常德市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应属于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等领域;

3.发明专利应在申报年度内获得授权;

4.发明专利数量应符合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文件要求。

(五)总部项目落户支持

鼓励具有较强实力优势整车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大在常德的产业布局,对将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项目落户常德的,或按国家产业政策在常德整合利用闲置产能的,市政府将按“一事一议”方式重点推荐至省政府予以支持。

(六)汽车产销规模提升奖励

1.申报单位应为在常德市内注册登记且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申报车型应为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类客车、货车、专用车及改装类客车;

3.申报车辆应在常德市内生产,并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完成对接;

4.申报单位的申报车型所属类别产能利用率需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5.相关产品的年销售额及增量应符合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文件要求。

(七)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奖励

1.申报单位应在常德市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产品应属于《关于发布〈湖南省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配套件清单〉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3〕315号)所涵盖的范围;

3.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含车规级芯片)、氢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类产品需最终与汽车生产企业形成配套关系;

4.充(换)电成套设备是指为汽车类产品提供充(换)电功能的设备,不含为电动自行车等产品提供充(换)电功能的设备;

5.相关产品的年销售额及增量应符合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文件要求。

(八)道路测试奖励

1.申报单位应在常德市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奖励的车辆应按照《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获得相关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资格;

3.道路测试奖励的里程累计期应符合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流程

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国省项目申报、验收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工信发〔2023〕26号)执行,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财政省直管县项目申报由各县市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并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材料要求

市工信局将根据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文件及省工信厅当年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三、资金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合规、合法使用项目专项资金,并积极配合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市工信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核、现场查验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工信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如发现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专项资金,未按项目申请书、合同书实施,对相关人员进行贿赂等情况的,将采取终止项目申报、停止项目专项资金拨款、收回已下拨项目专项资金、取消各类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常德市社会公共快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加强社会公共快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能源规〔2022〕1052号)、《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和条件

(一)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市域内社会公共快速充电基础设施,包括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机场等区域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含个人自用充电桩、专用充电桩以及高速公路、国省县乡道建设的充电桩)。

(二)申报条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

1.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备案新建且运营时长不少于3个月、未获得过财政建设奖补的社会公共快速充电基础设施(单桩单枪的,每桩额定功率不小于60千瓦;单桩多枪的、单堆多枪的,每枪平均功率不小于60千瓦)。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需完成准入资质备案和项目备案,建成后须通过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CMA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验收需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140号)要求出具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

3.建成后的充电基础设施全部接入“湖南省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且承诺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不得将充电基础设施随意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备案。

二、奖补原则和标准

(一)奖补原则。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能源局分配的社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规模,按照申报先后顺序的原则给予奖补,补完为止。

(二)奖补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奖补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社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26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2021年执行足额奖补标准,2022年、2023年分别按照5%、10%的退坡比例执行奖补。

三、申报流程

(一)资金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及上级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申报。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资金申报基本信息(以平台填报信息为准)。

2.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报告。

3.申报单位与场地方签订的充电基础设施合作协议或提供租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4.现场拍摄的充电基础设施全景彩色照片。

5.充电基础设施的采购、安装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设施采购、工程施工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6.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7.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含开户名称及账号)。

8.申报材料真实承诺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项目审核。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组织开展对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审计。根据审查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提出奖补对象和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确认的奖补原则及奖补标准,对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根据资金拨付程序兑现奖补资金。

四、资金监督和管理

(一)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报、骗取奖补资金的,将追缴奖补资金、取消奖补资格。获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同时保证该充电基础设施自投运起至少5年内能够正常提供充电服务。自项目通过验收时间起,服务时间少于1年的,退还100%资金,服务时间少于3年大于1年的,退还50%资金;服务时间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还30%资金。

(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获得资金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资金执行和后续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拒不兑现承诺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常德市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智能高效的充电服务网络,不断满足群众绿色出行的充电需求,加强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 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能源规〔2022〕1052号)、《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报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交养管〔2023〕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和条件

(一)奖补对象。对常德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沿线向社会开放、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且单枪充电功率不低于60kw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给予一次性一定金额的建设补贴。针对单一品牌的换电站和用于环卫、公交、货运等专业作业用充电站不纳入奖补范围。

(二)申请条件。建设运营单位申请奖补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湖南省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内的站点或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调整或建设的站点,且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未申领过其他相关建设补贴资金。

2.充电基础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报告。

3.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需在省能源局备案,建成后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湖南省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并正常运行。

4.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与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购买责任保险或财产损失保险。

二、奖补原则和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1—2023年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湘财预〔2023〕18号),“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补助原则和标准如下:

(一)奖补原则。为鼓励和引导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分配的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规模,按照“先建后补,谁积极支持谁,谁建设运营补助谁”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完为止。

(二)奖补标准。按320元/KW标准进行补助。2021年建成投运的,足额执行奖补标准;2022年、2023年分别按照5%、10%的退坡比例执行奖补。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与审核主体

 由建设运营单位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并经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通过后依规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和发放。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基本信息(以管理平台填报信息为准)。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申报单位与场地方签订的充电基础设施合作协议。

4.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报告。

5.现场拍摄的充电基础设施全景彩色照片。

6.充电基础设施的采购、安装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设施采购、工程施工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7.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8.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含开户名称及账号)。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与审核流程

1.材料上传。申报单位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申报材料。

2.平台核查。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管理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充电设施运行不正常,持续存在未推送状态、掉线、故障、停运等情况的充电设施,暂缓纳入建设奖补范围。

3.现场抽查。受理单位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现场抽查工作,结合管理平台监管情况,对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性、设施数量及功率与申报内容一致性、运营状态等进行现场查验。

4.资金发放。对经核查符合建设奖补的项目纳入建设奖补范围,受理单位按各自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按批次集中发放。

四、资金监督和管理

(一)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 关要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其他领域充电设施奖补,逾期未使用的,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清算追回。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获得奖补资金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资金执行和后续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奖补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