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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1-29 17:35 来源: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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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确保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3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6条,第1—3条分别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和不占耕地的相关审批权限;第4—5条分别明确转用工作原则要求和审查要求;第6条主要明确施行时间。

通知核心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省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委托给汉寿县、桃源县、临澧县、石门县、澧县、安乡县、津市市人民政府行使。二是市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不占耕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行使。三是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区域内占用耕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区域内不占耕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以批次报地方式呈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