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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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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3-03009

各县市区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宣教局,市直各中小学校、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将《常德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教育局

2023年12月24日


常德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和《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7〕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活动是指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实践、集中食宿等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实践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管理工作;境外研学实践活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活动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负责研学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学校和研学基(营)地是课程开发、实施的主体,学校要和基(营)地共同研究课程内容、实施方式、积极建构基(营)地和学校互动模式,以保障研学的实效性。基(营)地与学校要认真研发研学课程,杜绝听讲式、走看式、游戏式、纯技能训练的研学课程,要与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形成互动整体。在研学活动组织过程中,尝试多样化展开模式,可以不通过第三方机构参与,直接开展学校和基(营)地互动的课程实施模式,以保障课程利用最优化;如果有第三方承办机构参与,承办机构只负责保障交通、食宿等后勤方面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学实践实施工作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家长代表共同组成,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研学实践计划,结合实践基(营)地和课程点的资源特点,制定研学实践主题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制定计划时,要有学校长远规划与学期规划,对学期开展的研学活动具体过程进行细致安排。

(二)具体组织实施研学实践活动,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过程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将研学活动过程资料作为综合实践、劳动教育的重要资料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成长档案袋。

(三)加强研学实践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灵活安排研学实践时间,一般在学期中安排,尽量错开旅游高峰期。研学实践应按以下程序履行报批等手续:

(一)申报计划。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校需向属地教育局申报学年度研学计划(见附件1),经审核后方可启动研学实践后续工作。

(二)征求意见。学校在组织研学实践活动前应将活动内容、时间安排、遴选基地、出行线路、食宿安排、所需费用明细(含保险费用)、文明安全等注意事项以多种形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和权利,由家长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家长签署的同意书交由学校留存。

(三)制定方案。学校要对全学段研学实践进行整体规划,让学生充分参与,共同制定研学实践活动方案。每年度研学有不同主题,如红色教育、中国历史文化、传统民族文化、地域特色文化、特色农业与现代化建设、劳动教育等逐次轮流进行,保证学生在研学中广泛接触社会生活实际的各方面。不同学段可分批开展不同专题研学。

(四)审批备案。研学实践申报材料至少提前一周申报,市外的研学实践申报材料至少提前10天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常德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申报表(见附件2);

2.本校研学实践活动方案(见附件3);

3.校长向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研学实践活动安全承诺书(见附件4)。

以上材料由学校上报盖有公章的PDF版至属地教育局备案,其中《安全承诺书》须由学校校长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五)组织实施。研学实践活动期间,学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申报内容执行,原则上不得更换人员、变更时间,严禁随意调整行程、经费使用计划等。如遇特殊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主管教育局,根据批复意见执行。

学校要提前一周对研学实践活动内容进行说明和培训,提出研学主题、研学任务及需准备的器材等,提高研学实践的质量。在研学实践活动过程中,学校要配备班主任、指导教师进行全程跟班指导和管理,指导学生开展深度研学。

第七条 研学费用由研学基地费、交通运输费、委托承办费(承办机构服务费用或研学教师服务综合费用、耗材费用等)、保险费四部分组成。委托承办费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核算确定并向全校家长公布,严禁虚高报价。学生研学实践的费用由学生家长承担,随行教师(校方工作人员等)费用按规定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按差旅费标准报账,不得在研学实践基地领取其它补助。研学实践活动要求账务清楚,实报实销。学校应积极探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与研学实践活动的优惠或减免政策。各县市区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第八条 学校应当对自行组织或者第三方承办机构负责的事宜产生费用做到严格核算,第三方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旅游局《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所规定的行业资质。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执行采购程序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中标的承办机构。评标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中层干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和家长代表人数不少于60%。研学实践活动的具体方案要在学校公告栏公示,必须包括研学主题、起止时间、参加对象及人数、研学路线、收费项目等相关内容。严禁县市区、市直学校将研学实践活动完全交由承办机构组织实施,由承办机构擅自安排研学基地的情况。

第九条  学校可在本市选树的研学基(营)地中确定研学路线。为保障学生研学活动的丰富性与多样性,鼓励学校择优选择,县(市、区)不得人为设置地方保护,不得只允许在本辖区范围内研学。要引导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了解乡情、县情、市情,避免盲目组织小学生、初中生开展省外研学,高中学段的学生可适当开展省外研学活动。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可以牵头与研学基地对接,整合研学资源,科学规划线路,统筹合理安排各个学校每个学期的研学实践活动。

第十条  中小学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学校组织研学实践活动,应做好安全保障:

(一)制订研学实践活动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建立科学有效的研学实践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有针对性地对参与研学实践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知识培训,帮助其了解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自护、自救和互救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每次组织研学实践活动要为全体师生投保校方责任险。并在外出活动时为全体学生和带队教师(校方工作人员等)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责任险等。

(四)学校与参加研学实践学生家长和委托开展研学实践的企业或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五)学校要加强对研学实践活动的监督,每车或每队设置一名安全员。学校和承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教师、辅导员及志愿者,配备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 1:15。

(六)为了保障研学实践安全、有效,学校可分年级、分学段开展研学活动。原则上小学多个年级每次出行总数不超过500人,中学多个年级每次出行总数不超过1000人。同年级人数超过规定的,以年级为单位组织。

(七)学校自行组织研学实践活动,前期应安排人员对研学实践路线进行勘察、踩线,明确路况和安全隐患,并绘制路线图,标明途中行进地点,提醒工作人员、教师、学生注意弯道、山路、沟渠、季节性隐患等。

(八)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火灾、食物中毒、交通等突发安全事故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章  总结和评价

第十一条  学校应结合本校教学需要,将研学实践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工作有计划、外出有方案、应急有预案、行前有备案、结束有总结。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研学实践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校研学实践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课程内容、照片影像资料、总结材料、家长反馈资料和对承办单位、研学实践基地(营地)的评价资料等进行归档整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生研学实践评价机制。每次研学实践活动结束后,学校要组织学生对研学实践基地(营地)、承办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学校将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研学实践的情况和成效作为学校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定期对研学实践基地的课程设置、接待数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实地督查评价。

第四章  监督和追责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研学实践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研学实践责任追究机制。学校不得与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对出现重大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程序给予政务、纪律处分,视情节轻重,是单位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给予单位相关负责人、教职工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追缴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设置地方保护,人为划分属地范围的;

(二)干预学校选择,私自指定基(营)地或承办机构的;

(三)私自对接不具备资质的基(营)地和承办机构的;

(四)不按规定带领小学生、初中生出省研学的;

(五)不履行申报程序或备案,擅自外出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活动时间、地点、外出人员、经费来源或使用标准等审批内容的;

(七)带队教师等工作人员费用在学生研学实践费用中支出的;

(八)学校工作人员在研学承办机构或基(营)地领取相关费用或吃回扣的;

(九)安全教育、安全方案流于形式,任务不清,责任不明,未把职责落实到人,造成伤亡责任事故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研学实践承办机构不再实行准入制,由学校根据本文件第八条要求按程序产生。常教通〔2019〕53号、〔2021〕70号文件中认定的第一批、第二批研学实践承办机构(企业)名单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常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常教发〔2023〕11号)即行废止。

附件:1.常德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活动计划表(略)

2.常德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活动申报表(略)

3.常德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活动方案模板(略)

4.常德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安全承诺书模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