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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教育局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常德市公安局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7-14 09:32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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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3—03006

各县市区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宣教局、文旅广体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常德市教育局

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常德市公安局

常德市民政局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7月14日


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2〕30号)等规定,现就规范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健康第一”导向,注重健全人格培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青少年体育培训全过程,进一步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开展对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行业发展。到2023年底,全市建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协同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动态监管100%覆盖;到2025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机制基本健全、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体育类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普遍满意。

三、主要任务

1.健全制度体系。制定《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见附件1)、《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流程》(见附件2)等政策文件,强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内容、场所设置、人员师资、资金管理、监管模式等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联动、跨部门协同的联合监督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确保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实现动态监管。

2.严格准入审核。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文旅广体部门审核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再按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过渡期内审核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完全符合条件和存在隐患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分别给予审核准入、整改过渡、停业取缔等相应措施,并补充完善审核程序及相关资料。

3.规范培训行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切实做好课程设置、培训内容、教师资质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要制定与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要严格按照课程大纲开展教学活动。要做好教学、行政、服务等人员管理,实行学员实名登记注册制,建立规范的学员花名册,开展教职人员定期考核。要压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设施设备齐全,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筑牢体育培训行业安全底线。

4.落实常态监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培训、人员、资金、安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要指导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教学队伍管理,提供体育教学专业支撑。要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定期开展从业人员、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进一步压实培训机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要重点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严防“退费难”“卷款跑路”等现象。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定期公布“黑白名单”。对存在培训资质问题、培训质量问题、资金纠纷问题、安全隐患问题的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职责分工

1.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文旅广体、市场监管和民政等部门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开、证照管理、审批事项变更、预收费纳入监管、培训行为规范(禁止开展学科培训、培训时间合规、招生简章备案、培训服务合同签订、财务管理合规)和党的建设工作、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等事项;单独或联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检查等。

2.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文旅广体部门共同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地、设施器材、培训项目(目标、计划、课程内容)进行审核、备案、监管;文旅广体部门单独或联合教育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督促检查。

3.住建部门负责出具培训场地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入职查询结果。

5.按照“管合法必须管非法”“联合审批共同监管”的原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之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文旅广体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或者民政等部门对无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置。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属地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要以准入审批、课程监督、日常管理等环节为牵引,建立任务清单,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管理职责。

2.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建立资金监管预警制度,对容易产生社会风险的现象进行预判,避免出现“卷款跑路”现象,最大程度保护群众利益。

3.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定期公布检查结果。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以及违规举办竞赛等情况,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附件:1.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2.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流程(试行)


附件1

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21〕22号)精神,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2〕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准入范围 本指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以传授体育技能、提升运动能力为目的的体育教学、指导、训练及其他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不包括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提供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无关的体育运动训练服务的机构。

二、机构设置

第二条 举办者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如有两个及以上的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比例、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中小学校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机构名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体现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或误导性文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同时使用一个名称。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体育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

第四条 资金筹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万元,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

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条 党建工作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机构章程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认真组织实施。章程应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属性;

2.培训宗旨、发展定位以及培训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3.举办者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4.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机构资产的来源、性质及财务制度等;

5.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8.培训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9.章程的修改程序;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设置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有1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多家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要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规模,配备至少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八条 培训师资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教学人员应至少持有以下一种证书: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2.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经授权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指导)员等级证书;

6.其他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考核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相关证书;

7.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水平转换认可的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8.开展高危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培训的从业人员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至少配备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和1名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器材的安全保卫人员。聘任外籍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教研人员。

第九条 人员管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年度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单个培训项目的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个专职教学人员最多兼任两个培训项目的教练员,每次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超过20人要按比例增加教练员。特殊运动项目要按规定扩大教练员与学员比例,专兼职教练员年龄不超过70岁。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必须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

四、场地设置

第十条 场所条件 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要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GB19079-2013)系列标准规定的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建通〔2022〕3号)有关规定,取得住建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通过且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工业厂房、仓库、居民住宅、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举办培训机构。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培训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鼓励为培训对象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和房屋安全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3年。

培训场所的设置要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培训对象为12周岁及以上学生的须设置在5层及以下楼层,培训对象为12周岁以下学生的须设置在4层及以下楼层,其中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应选用3层及以下楼层。

第十一条 面积条件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建筑面积的 2/3,且场地相对独立,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项目实际情况及学员规模核定。租用运动训练场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办公场所与运动训练场地距离原则上不超过2公里。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定,同一培训时间段,生均面积(指用于培训的生均场地面积,不包括办公及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下同)不小于3平方米;开办棋牌类之外体育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 设备配置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关配套设施、设置功能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台或服务中心,家长休息区、公告栏、器材室、更衣间、卫生间、饮水机、物品存放柜、医疗药品等。游泳等水上项目应配备淋浴间;办公场所需要设置接待区、教学教研区、党员活动室等。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市场通用合格设施器材。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培训项目,要做好防护措施和医疗急救准备,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的,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带。室内场地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十三条 培训安全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相关要求。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含加工制作),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向学生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学生获取和使用兴奋剂,一般不得为培训学生提供住宿。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公共区域全覆盖,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的培训。

五、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提高身体素质、增强体质健康、提升运动技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抵制“应试体育”思维。培训过程中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体育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内容课程。

培训活动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第十五条 培训材料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培训教材,并在招生简章、网站平台上予以公开,正式出版物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自编材料的培训机构,应组织专门力量编写,以保证质量,自编材料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研发、审核、选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纸质版保管期限不少于本课程培训完毕后1年,电子版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六、培训行为

第十六条 规范宣传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要载明机构名称、法人属性、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在主流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招生简章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内容须与备案内容一致。

七、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实际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配备的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八条 资金安全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面向学生及家长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超过5000元的费用。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核准学员信息,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费、退费规则、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对涉及培训退费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八、审批登记

第十九条 登记流程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举办者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最后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开设高危险性体育培训项目的,必须先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方可办理办学许可证。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单个固定培训场所只能申办一个培训机构,不得“一址多用”。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九、附则

本准入指引自下发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本指引实施之前已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体育类培训机构,原则上继续延用以前的标准和要求,两年内逐步完善相关条件;未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又面向中小学生培训的体育类培训机构,须在六个月之内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流程(试行)

一、准入审核主体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举办者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最后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准入申请材料

1.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见附件1);

2.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备案表(见附件2);

3.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备案表(见附件3);

4.开办资金验资证明;

5.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6.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或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培训场所房屋建筑验收合格证明(或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权属证明、消防合格证明材料以及内部结构平面图(需标明实际用于培训的区域、面积),租赁场地须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法人机构应提供:法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需双方签字);

9.自然人申请设立机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需双方签字);

10.党组织建设材料,包括培训机构党组织拟任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党组织建设方案,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要说明从业人员中党员所属党组织关系;  

11.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提供身份证件、从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步骤:培训机构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入职查询申请及从业人员花名册→教育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出示查询申请→培训机构将教育行政部门查询申请报送公安部门→查询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

12.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见附件5);

13.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

1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非高危类无需提供)及相关资料;

15.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需要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三、准入审核程序

1.受理。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申报或预先核准后,向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教育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文旅广体部门共同对培训项目(目标、计划、课程内容)、培训内容、办学投入、法定代表人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勘察(包括对培训器材、场所内部设置进行核验),并出具《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勘察表》(见附件7),文旅广体部门在《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见附件8)“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一栏中给予审核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党组织建设等其他方面的审核工作。收到申请材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对提交的材料完成审核及实地查看,并给出是否达到设置标准的审核意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应出具《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9),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审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结论,出具审核意见。同意设立的,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步颁发办学许可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出具《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5.登记。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凭办学许可证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由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履行注册登记职能。逾期未申请登记且拒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收回办学许可证。完成后,机构应将登记证书复印件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办结通知书》(见附件10),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单个固定培训场所只能申办一个培训机构,不能“一址多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在发生变更前提交《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1),经教育行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不再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销,自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作出注销后向文旅广体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略)

2.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备案表(略)

3.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备案表(略)

4.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略)

5.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略)

6.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7.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勘察表(略)

8.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略)

9.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略)

10.办结通知书(略)

11.常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略)

归档时间:2024-03-25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