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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06-07 16:49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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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3-13006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部,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7日


常德市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管理,规范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监督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桥梁安全运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常德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含本市所辖区县市,下同)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包括跨越河道的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和公园桥梁)的检测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桥梁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对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负责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计划的编制、检测评估实施与监督管理、检测评估结果的应用和桥梁健康监测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工作。从事城市桥梁结构检测和特殊检测工作的专业机构应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交通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桥梁隧道专项或综合试验检测资质,同时应取得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桥梁经常性检查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桥梁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常规定期检测宜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或实践经验丰富的桥梁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实施;对于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二章 检测评估计划

第六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依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关于城市桥梁养护类别等级的检测评估周期和内容的要求,以及上一年度桥梁技术状况等级、桥梁实际运营状况、结构类型和周边环境等,制定桥梁检测评估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检测评估周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常性检查周期应依据桥梁养护等级进行,Ⅰ等养护桥梁检查周期为1天,Ⅱ等养护桥梁检测周期不超过3天,Ⅲ等养护桥梁检查周期不超过7天。

(二)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其中:

1.常规定期检测应1年一次,可根据桥梁状况适当增加检测次数,如当年已安排结构检测,可不再进行常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结构变位应1年测量1次,拉索索力和吊杆拉力应1年测量1次;

(2)拱桥及软弱地基桥梁的沉降宜1年测量1次;

(3)独柱墩桥梁墩柱的倾向倾角及梁体相对水平位移值应1年测量1次。

2.结构定期检测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宜3至5年一次;Ⅱ~Ⅴ 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宜6至10年一次,其中快速路、主干道宜6至8年一次,次干道、支路宜8至10年一次;同时,应按照规范要求,对相关桥梁进行监控测试。

(三)系杆拱桥、悬索桥、斜拉桥应定期进行动力特性及重要部位的内力静载试验检测,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年。应通过结构监测,掌握桥梁在使用过程中结构构件的变化和力学性能及空间位移情况。

(四)特殊检测应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桥梁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特殊检测:

1.城市桥梁遭受洪水冲刷、撞击、地震等特殊灾害造成结构损伤。

2.常规检测难以判明是否安全。

3.需加固、提级、改扩建的桥梁。

4.超设计年限使用的桥梁。

5.定期检测中评定为不合格、D级或E级的桥梁。

6.定期检测中发现构件加速退化的需要补充检测的桥梁。

第七条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依据批准的检测评估年度计划,参照湖南省城市桥隧设施养护维修消耗量标准或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三章  检测评估工作实施

第八条 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依据批准的检测评估计划组织实施桥梁检测评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在实施检测评估工作前,应根据检测类型和实际情况制定检测评估方案。

检测评估方案应满足《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相关要求,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负责审查。

检测评估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桥梁概况,检测依据,检测评估人员职责与分工,仪器设备配置,检测内容、原理、方法和措施,交通组织方案,计划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

经审定的检测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书面向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检测评估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对检测评估人员人的持证、仪器设备、交通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符合检测评估方案要求后方可实施检测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指派现场代表依据审定的检测评估方案和相关规范对实施过程进行现场管理,负责抽查检测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主持召开检测评估工作例会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检测评估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检测评估工作完成后,检测评估机构应及时形成并出具正式检测评估报告。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组织召开检测项目验收暨检测评估报告专家审查会,检测评估机构应根据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完善相关工作。

第四章  检测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检测评估结果,及时统计、梳理桥梁设施病害和养护维修建议,合理制定养护维修工作计划,及时进行病害整治,确保城市桥梁运营安全。

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结果应实现信息化管理,将基础数据、检测成果、结论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将年度桥梁检测评估开展情况和检测评估成果进行整理,提出养护维修、大中修、专项维修加固和专项检测等建议,专题报告主管部门和养护维修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立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排除危险,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需要封闭桥梁以及相关水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第五章 桥梁健康监测

第十七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积极推广桥梁健康监测,通过对桥梁结构状况的监控与评估,为桥梁在特殊气候、交通条件下或桥梁运营状况异常严重时发出预警,为桥梁的维护维修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与指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组织实施的检测评估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要求组织检测评估工作的,或未应用检测评估结果科学安排城市桥梁维护维修工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扣分,并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检测评估机构应规范行为,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测评估。凡不按规定实施检测评估或弄虚作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市隧道的检测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现有相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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