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

常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2023-04-26 09:59 来源:市审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CDCR-2023-20001

各县市区审计局、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审发〔2020〕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2.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

常德市审计局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 行为

不予行政

处罚条件

依    据

实施主体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修订后为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处罚基准:免予处罚。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常德市审计局、各区县市审计局

附件2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

行为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行政处罚幅度

依    据

实施主体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修订后为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处罚基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4.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处罚基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6.拒绝、阻碍检查,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处罚基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常德市审计局、各区县市审计局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发生额在20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根据《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关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

1.《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修订后为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关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20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视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修订后为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

常德市审计局、各区县市审计局

3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下、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3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下、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金额较小的,且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根据《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0%以下的;或者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3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处罚基准:按照“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基准执行。

常德市审计局、各区县市审计局

4

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且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根据《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1)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金额在5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常德市审计局、各区县市审计局

5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数量30份以下,金额50万元以下,且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根据《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六、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六、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下,金额5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1)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下,金额5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1)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下,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1)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30份以下,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常德市审计局、各区县市审计局

归档时间:2024-03-25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