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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2023-05-27 09:47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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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3—00004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I、国Ⅱ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Ⅲ类限值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下列区域为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即低排区):武陵区(不含芦荻山乡高速环线以外区域);鼎城区红云街道、斗姆湖街道、玉霞街道、郭家铺街道、灌溪镇;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石门桥镇高速环线以外区域);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不含白鹤镇高速环线以外区域)。因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区域限制。  

三、不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可以在低排区内使用。  

四、为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有关工作,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编码登记管理,并对社会公布。 

六、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7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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