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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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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3—00002

武陵区人民政府,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为规范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明确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之外的征地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一)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损,具体补损标准见附件1。

  (二)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坟墓迁移费用按征地面积以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为单位统筹包干,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统筹费用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坟墓迁移,使用情况定期公开。

  (三)住宅房屋经营、出租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2。

  (四)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重建误工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助标准见附件3。

  (五)交房腾地奖。按“一户一宅”5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

  (六)误工补助费。征地误工补助费按600元/亩的标准计算,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费按600元/户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按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

   二、规范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一)常德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江北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住房安置资格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安置资格):

(1)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住宅房屋;

  (4)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2.原拆户安置资格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积,分户安置资格享受150平方米安置面积。

  3.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父母亲与其中一个子女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其他子女,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婚的给予原拆户安置资格,达到法定婚龄的给予分户安置资格,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给予120平方米安置面积。

  4.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且属四代(含四代)以上同堂的家庭,在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基础上,再增加60平方米住房安置面积。

  5.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正在享受集体经济组织“五保”供养的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给予90平方米住房安置面积。

  6.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的离婚户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

(1)离婚前共同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离婚后均未再婚,给予240平方米安置面积,由离婚双方根据离婚协议、司法调解书、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行分割;

  (2)离婚前共同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离婚后有一方再婚的,给予300平方米安置面积,由离婚双方根据离婚协议、司法调解书、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行分割;

  (3)离婚后均未再婚,各自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分别给予150平方米安置面积;

  (4)离婚后有一方再婚,各自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分别给予240平方米安置面积;

  (5)享受多子女分户安置的家庭,父母亲离婚的,不给予离婚安置。

7.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迁入户,不享受四世同堂、离婚、多子女分户安置。按下列原则给予住房安置资格:

  (1)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有独立宅基地,办理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或持有不动产登记权属证明的,给予240平方米安置面积;

  (2)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有独立宅基地,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但能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宅基地权属来源、长期居住证明材料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调查、核实、认定、公示后,给予240平方米安置面积;

  (3)迁入前为城镇居民,有独立宅基地,办理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或持有不动产登记权属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调查、核实、认定、公示后,给予240平方米安置面积;

  (4)迁入前为城镇居民,有独立宅基地,能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宅基地权属来源、房屋自建和长期居住证明材料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调查、核实、认定、公示后,给予150平方米安置面积。

  (二)常德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江北城区范围内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有安置房源可提供的,应当尊重被拆迁人意愿,提供安置房供其选择。对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按其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后,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凭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二手房提供交易后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明),按实际购房面积以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申领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其可享受的安置资格面积。申领购房补贴的时间原则上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

  购房补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三)常德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江北城区范围外实行重建安置,具体的住房拆迁安置按《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72000元/户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144000元/户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安置:

  1.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离退休回乡的;

  3.现役军官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供养的士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保留其征地拆迁安置权利);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被拆迁人配偶及子女户口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影响住房安置资格认定的,应按住房安置资格认定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明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计费和工作经费比例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

  (二)常德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江北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江北城区范围外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1.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2.住宅房屋经营、出租损失补偿标准 

     3.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附件1-3.doc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常德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