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2022-12-05 11:21 来源:市卫健委
字号:【

CDCR—2022—19002

各区县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 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贺 家山原种场卫生健康局 (社会事务管理局) :

为全面加强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管理,特 制定《常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 年 12 月 5  日

常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二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逐级审核、公示公开、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分发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严禁以扣代罚等违规行为。

第三条  全面准确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四条  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二)严格遵照政策规定,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真实完备。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奖励扶助对象审核确认需乡镇(街道)初审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各级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第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扶”)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

(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五)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年满60周岁。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一)调查摸底;

(二)本人提出申请;

(三)村级审议并张榜公示;

(四)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五)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六)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和汇审;

(七)省(区、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八)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第七条  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是:

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

(一)调查摸底

1.调查摸底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内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3.完成时限:上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本人申请

1.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完成时限:上年11月31日前完成。

(三)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村(居)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村(居)民代表。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新增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年审退出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4.村级审议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②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

5.完成时限:当年1月1日前完成。

(四)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1.由乡级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2.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乡(镇)卫生健康部门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卫生健康部门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年审退出对象由乡(镇)卫生健康部门汇总《报告单》一并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5.完成时限:当年2月28日(即关网时间)。

(五)县级审核确认公布

当年2月28日前,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

(六)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

当年5月20日前,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七)确认回访

当年7月30日前,乡(镇)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对申报不符合条件和退出的对象,上门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履行以下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核查并张榜公示;

2.乡(镇)卫生健康部门核查并张榜公示;

3.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4.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十三条  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四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五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把监督评估纳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使各方面、各层次的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

(二)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开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建立严格规范的资格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

(三)把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估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酌情对每个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和准确性、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对奖励扶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和评估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村民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集体评议;

(二)县、乡、村对新进入或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布;

(三)县、乡卫生健康部门对村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检查;

(四)国家、省、地(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抽查;

(五)国家、省、地(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工作满意度进行抽查评估。

第十八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对资格确认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即:个人申请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村级公示、县级确认村级公示。

监督内容包括:奖励扶助的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资格确认的准确性;资格确认是否程序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是否公开;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具体要求如下:

1.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重点监督资格确认过程是否严肃、认真,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切实履行了公示制度;

2.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建立接听、记录、处理的专项制度。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专(兼)职人员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举报,为群众监督提供服务;

3.将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满意度纳入群众评议行风活动内容,接受广大群众公开评议。

(二)对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和代理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的情况。

第十九条  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指标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及时率和准确率;

(三)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四)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五)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机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第五章  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准确。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内容做到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及时完备。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录入、反馈,确保各类资料完整全面。

(三)统一规范。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反馈的统一标准,确定分类分级管理权限和范围,确保各类资料的规范性。

(四)便捷有效。各类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要简易明了,方便查询,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指经县乡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1)个人申请书;(2)申报表;(3)身份证和婚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4)村级审议表、群众座谈记录材料;(5)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6)年审表;(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奖励扶助工作档案,指记录奖励扶助工作过程的各类资料。主要包括:(1)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等; (2)各类表格;(3)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4)影像资料;(5)其它相关材料。

(二)管理程序

1.档案收集;2.立卷分类;3.立卷组合;4.立卷编目;5.档案归档;6.档案保管。

(三)基本要求

1.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集中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档案柜,集中保存、管理奖励扶助档案资料。村级由村卫生健康专干负责管理。

2.分级分类归档。(1)分类建档。按照档案资料性质,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两类进行归档。其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以个人为单位,按一人一卷建档。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按一年一卷建档。(2)分级归档。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资料个人档案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归档,乡级为方便工作也可建立对象个人辅助档案。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的奖励扶助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3.档案装订整齐有序,方便查询。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档案索引目录。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卷内材料的排列,按目录、申请申报确认材料、户籍、婚姻、生育材料等顺序排列,形成确认对象的完整卷宗。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卷内材料,按目录所定顺序整理排列。

4.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为永久卷。

5.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的整理归档,从每年度奖励扶助金发放后开始,当年10月底之前完成。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每年元月份开始对上年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2月底之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基本内容及其来源

奖励扶助信息分为三类: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奖励扶助资金信息、奖励扶助工作信息。

(1)奖励扶助对象信息:1.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2.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

信息来源: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和确认程序自下而上登记、上报。

(2)奖励扶助资金信息:1.奖励扶助个人账户建立及资金到位信息;2.奖励扶助资金实际发放总量(含结存情况)

信息来源:代理发放机构

(3)奖励扶助工作信息:各地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管理规范、工作动态等。

(二)信息管理

(1)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管理: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上报、审批、变更等工作,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管理实行年审制。

(2)奖励扶助资金信息管理:建立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和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目标人群汇总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

(3)奖励扶助监控管理:包含奖励扶助情况抽样调查、奖励扶助情况反馈、奖励扶助工作综合调控、动态监控管理和信息举报管理。

(4)奖励扶助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奖励扶助工作信息交流,奖励扶助信息统计分析等内容。

(三)管理程序

(1)个案信息登记与变更

1.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在完成以下程序后进行:①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向村(居)委会登记、申报,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②村级初审并张榜公示,签署评议意见;③乡级审核并张榜公示,签署审议意见;④县级审批并张榜公布,签署审批意见。

2.信息上报程序与时限。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均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最后时限为每年5月底。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因故未纳入的,原则上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3.手工信息报告和流转制度。《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由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填报后,分别报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的两联分别反馈给乡、村两级保存、归档、管理。另一联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留存。《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应长期保存。

4.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度。村、乡两级要加强对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个案信息变更情况。并认真落实年审及退出对象的张榜公示制度。对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而造成冒领、多领奖励扶助资金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信息录入与传输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负责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在上报市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时直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3)信息处理与应用

1.卫生健康部门、代理发放机构要建立奖励扶助信息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工作,按规定及时录入、变更、处理、传输有关信息。

2.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奖励扶助决策、管理、评估提供必要的信息。

(4)信息安全

1.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

2.将各种手工记录等原始资料保存入档,由专人妥善保管。

3.做到专机专用,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4.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库中的信息开展全面核查和校验,确保个案信息库的完整、准确。

5.定期进行信息备份,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内部信息。

6.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建立故障、病毒防范应急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