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2-26005
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已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年10月25日
常德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容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建筑工地、广告招牌、固废处理、绿地养护、交通管理等方面现有行业管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规划、水利、公安、消防、民政、交通、邮政、电力、通讯、海绵、园林、交警、环卫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标准
第四条 为巩固城市创建成果,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秩序承担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门前三包”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自责任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缘石(边线),左右至相邻人墙体。
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门前三包”的内容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并代表区政府(管委会)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
第八条 “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禁止责任人在责任区内乱扔垃圾、乱泼污水及餐厨垃圾和将餐厨油烟排入排水管网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垃圾分类投放并按规定袋装放入指定容器,定时定点投递;盛放废弃物设施不摆放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墙面、门(橱)窗、店招无积尘破损。
(二)包绿化美化。禁止在责任区内攀折树木花草、践踏绿地、依树搭棚挂物、占用绿地等损绿毁绿行为。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市容秩序。禁止出店占道经营;禁止在门外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搭建、乱吊挂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禁止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经营门店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产权人负责。
(二)集贸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三)建筑工地的“门前三包”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发现违反“门前三包”规定行为的,应协调辖区内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综合整治。
第三章 市城区单位院落、居民区管理标准
第十一条 为规范市城区单位院落、居民区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单位院落、敞开式小区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物墙面无油渍、烟熏等污染现象。
第十三条 居民区内经营门店无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无张贴小广告行为,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堆乱码、乱吊乱挂现象。
第十五条 无占用公共场地或占用公共绿地圈地种菜、饲养家禽家畜现象。
第十六条 路面、地坪、绿地卫生整洁、无积水、无黄土裸露,排水管网畅通、设施完好,办公区、宿舍区、居住区无积尘、无蛛网,无零散垃圾、暴露垃圾和积存垃圾,无白色污染,无卫生死角,无焚烧垃圾现象或痕迹,楼道无堆放杂物现象。
第十七条 公用厕所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垃圾分类收集,收集容器干净无破损,无满溢;垃圾日产日清;垃圾集中收集点卫生达标,排污管道畅通。
第十九条 无流动摊担和游商叫卖现象,无马路市场。
第二十条 按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标准》做好“四害”防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包括会议室)禁止吸烟,应当张贴禁烟标示标牌,设立室外露天吸烟区。
第二节 物业服务小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区道路、地坪及临街物业管理范围内铺地和出入通道平整完好、无积水,窨井不漫溢,排水管道通畅,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无私自占用公共场地、道路、绿化、楼道及其他共用部位情况。
第二十四条 小区车辆停放有序,安全出口及消防通道畅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门卫有交接班记录、小区巡逻记录。
第二十六条 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第二十七条 小区道路、休闲健身场地、大堂、楼道、电梯轿厢等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异味。
第二十八条 绿化带清扫及时,无杂草、垃圾,无裸露土壤。
第二十九条 绿化园林枯死绿植及时更换清理,乔木、灌木、草坪及时修剪,花坛、草坪无积水,小区内有水池的,水面无杂物垃圾,水质较好、无异味。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无乱悬挂、乱张贴、乱涂乱画、乱堆放现象,无飞线充电现象。
第三十一条 小区内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情况。
第四章 市城区建(构)筑物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城区建(构)筑物管理,使建(构)筑物处于良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构)筑物外形应保持完好、整洁。保护性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临街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外墙面(含玻璃幕墙、玻璃门窗内侧)上严禁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者维修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台阶、过道、行道进行规划设计以外的搭建和改造。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屋顶的轮廓线、颜色、形态不得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 新建和改造的建筑物应预留有供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水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采取间接排水方式。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并做到单栋统一,规范美观。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外机使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污损、破旧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
第三十七条 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烟道。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并符合《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的规定。
第五章 市城区公共场所管理标准
第三十九条 为规范市城区公共场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四十条 本标准所称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第四十一条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乱贴乱画、无乱搭乱建、无乱设的摊点,无垃圾、污水、痰迹等现象。
第四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章 城区人行道停车管理标准
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对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 规范停放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人行道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四十六条 车辆应有序停放在人行道划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框内。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框内有方向指示的,应当严格按照方向指示停车;有区分车辆类型的,应当按对应车型停车。
第四十七条 对标线不规范、不清晰、不完整的停车位应及时更新或恢复。禁止占用盲道、自行车专用道、消防通道等专用道施划停车位,禁止非残疾人车辆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禁止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停车框和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临街未施划停车位的红线范围内擅自设置停车位。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人行道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道闸、摆放障碍物或改变路面结构设置下沉或高坎。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框展示、售卖、清洗、维修车辆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设置障碍等手段将人行道停车位、停车框私有化,不得损毁、拆卸、移动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框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人行道停车管理部门以停车规范有序为目标,按照“重管理、轻处罚”的原则积极引导市民规范停车,对不听从劝导或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车行为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张贴提示单取证、拖离现场等措施。
第五十条 高标准建设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推广错时停车和差异化收费等,有效提高停车泊位使用效率。
第五十一条 共享单车除按照非机动车要求做好停放秩序外,倡导头盔配备率达到100%。
第七章 户外广告管理标准
第五十二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塑造高品位市容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五十三条 本标准所指户外广告包括在户外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牌匾(包括店牌、招牌、路铭牌、单位指示牌)等。
第五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符合城市设计与规划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结构牢固、安全可靠,并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
第五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社会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交通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第五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影响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第五十七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文字规范,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关要求。加强户外广告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日常检查,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广告出现污损、残缺、灯光不亮、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修、更新;户外广告出现松动、锈蚀、脱落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整改加固或拆除,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第五十八条 商业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二)不应在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带、沿江(河、湖)风光带、公园、公共水域、消防通道、消防场地和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区域设置;
(三)不应在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残疾人专用设施、通信设施、交通标志、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灯杆、电杆、变压配电箱等公共设施和绿化植物上设置;
(四)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利用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五)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在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
(六)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七)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0日,超过10日的应临时设置公益广告,外部陈旧、破烂或毁坏三个月内难以维修或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遮挡、美化的,应设置临时公益广告。
第六十条 张贴栏应设置在方便浏览且不影响市容观瞻处,需要张贴、公布的信息、公告等应整齐张贴在张贴栏内。张贴栏应定期清理。
第八章 市城区早、夜市管理标准
第六十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早、夜市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六十二条 本标准所称早、夜市是指在市城区范围内指定地点、规定时间,以经营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餐饮为主的场所。在市城区开办早、夜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标准。
各区政府(管委会)划定早、夜市地点,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早、夜市区域所在地街道、社区为早、夜市日常管理者。公安、生态环境、卫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和早、夜市所在地街道、社区各司其职,做好早、夜市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早、夜市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园林绿化和公共设施、不扰民、不影响市容景观的原则,合理设置。
第六十五条 早、夜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段内经营。
(二)经营者应当定点亮证亮照经营。
(三)食品及其辅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及营业场所卫生,污水、垃圾应倒在指定的卫生设施内。
(五)必须使用经消毒处理的餐具。
第六十六条 经营所在地社区应指导经营业主加强自治,做好经营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和秩序管理。
第九章 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标准
第六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和利用等处置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湖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六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基本原则,坚持定点、定时运输,确保净车出场,封闭运输,无扬尘污染。持续规范建筑垃圾消纳秩序,杜绝乱倾倒问题发生,确保建筑垃圾处理全流程监管率达到90%以上。持续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培育处置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工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以上。
第一节 排放管理
第六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公示建筑垃圾核准证。
(二)配备管理人员。
(三)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四)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并覆盖。
(五)施工(拆除)现场采取喷淋除尘措施。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二级洗车平台,采取相应保洁措施,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出场。
第二节 运输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七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
建筑垃圾由专业的运输企业运输,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交警、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动态管控,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二)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运输至取得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消纳场或处置场。
第三节 消纳管理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进场显著位置公示消纳收费标准。
(二)对出入路口进行硬化处理,设置2级洗车平台。
(三)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等降尘措施。
(五)配备摊铺、碾压、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
(六)制定防止建筑垃圾崩滑的工程技术措施、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七)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受纳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停止受纳三个月前报告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在停止受纳后按照封场计划实施封场。
第四节 资源化利用管理
第七十六条 源头减量
(一)施工单位制定源头减量方案的拟制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施工单位制定完善土方调剂计划或预案。
(三)施工单位制定可利用建筑垃圾拟处置方案。
第七十七条 分类管理
(一)建立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二)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审批程序。
(三)实行分类贮存、分类堆放、分类运输。
第七十八条 全流程监管
(一)完善二、三级平台建设,搭建信息技术平台。
(二)精细管控工地、消纳场、处置企业三个关键环节。
(三)全流程监管运输时间、路线、产生和处置。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处置信息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共享。
第十章 城市家具管理标准
第七十九条 为规范城市家具设置,彰显城市特色,便于城市管理,提升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地名·标志》( GB 17733—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八十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城市家具的设置和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本标准所称城市家具,第一类为重要城市家具,是指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直接影响力的环境设施,包括4大类10项内容,分别是:信息设施:步行者导向牌。交通设施:公交站台、车次标牌、路名牌、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照明设施:小型配电变电设施。公共服务休闲设施:电话亭、座椅、报刊亭。第二类为一般城市家具,是指对人们户外活动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设施,主要是指人行道桩、信筒、信息亭、无障碍设施、阅报栏、宣传栏 6 项内容。第三类为相关设施,是指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潜在影响力的环境设施,主要是指雕塑小品、花坛与种植容器2 项内容。
第八十二条 城市家具设置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便于维护。各类城市家具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结合人流密度采取集中布置和均匀布置相结合的设置方式,科学布点设置,减少占用公共空间。
第八十三条 城市家具设置一般要求
(一)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内不得设置报刊亭;
(二)城市家具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两侧各0.4m的人行道;
(三)公共设施带内的设施外缘不应超出设施带的范围;
(四)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1.5m,沿车行道边的城市家具设施带宽度不应超过 2.0m;
(五)路口人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步行者导向和垃圾桶(箱)外不应设置其它城市家具;
(六)设施的外廓距路缘石外沿的最小距离为0.3m;
(七)城市家具设施高度不应高于3m,设施周边应留出合理的使用空间;
(八)城市家具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视距和通透性要求,不应阻挡通行视线,不应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九)城市家具设施的位置和密度应与所在道路功能相适应,根据使用人数量、使用频次、使用方式、服务半径确定合理间距;
(十)人流密度大的区域,如交通枢纽、商业区、景区景点、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周边人行道上的城市家具设施密度可适当加大;
(十一)城市家具设施不应压占市政管线检查井,并留出管线维修的合理空间,满足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作业要求;
(十二)城市家具设施不应压占设施带内绿化树池,不影响行道树的生长环境;
(十三)城市家具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地面应平整,基础部分不得裸露出路面;
(十四)各类城市家具设施的标识应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1)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十五)设施带内的小型配电、变电设施的外框装饰应满足安全性要求,标明警示标识。
第八十四条 维护管理要求
(一)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家具规划和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做好规划设计会审、建成验收等工作,确保城市家具设计高标准,设计方案得到有效落实。
(二)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城市家具日常管护长效机制,对城市家具的设置、使用、维护、更新进行有效监管。
负责城市家具管理和养护的单位应定期开展城市家具检查维护工作,出现陈旧、破损、缺失或丧失使用功能的情况,应及时修复和更新。城市家具的管理和养护单位应全面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城市家具的清理和保洁工作,确保城市家具容貌整洁完好。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家具的日常监管,对擅自移动、损毁或其他破坏城市家具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章 储备地块管护标准
第八十五条 为加强对储备土地管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八十六条 总体要求
根据当前储备地块管理工作现状和进一步加强储备地块管理的要求,市江北城区所有储备地块应做到全域看护,不留死角。防止在储备土地上乱搭滥建、乱倒渣土、焚烧垃圾等行为,实现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完善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十七条 管护措施
(一)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委托保安公司对储备地块进行管护,对储备地块中焚烧垃圾、乱搭乱建、种菜、堆土、取土等问题进行管控。保安公司分片区应对市城区内储备的“净地”做到24小时巡查,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定期巡查、夜间蹲守、信息员举报等多种管理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区)渣土办、环卫部门举报,配合渣土办、环卫部门责成非法倾倒者对已形成的弃土快速处置。巡查储备地块内不得焚烧垃圾秸秆等,不得在储备地块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分片区对储备地块进行日常巡查工作,并加强对保安公司的监管,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三)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对市城区内形成“净地”的储备地块修建封闭围墙,并按要求做好公益广告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
第八十八条 为建立城市市政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细化管理环节,规范作业标准,提高城市市政设施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长效化水平,打造整洁、舒适、畅通的城市道路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201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八十九条 本标准适用于常德市城市建成区内需实施常态化、精细化维管的城市道路市政三项设施维护管理,其他城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九十条 总体要求
(一)制定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方案,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维护计划、工作台账及巡查制度等;
(二)建立应对设施病害、设施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三)维护养护作业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督员、安全设施及防护措施等,确保维护作业安全;
(四)维护养护工程应按规定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五)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市政设施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六)定期组织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和普查。
第九十一条 车行道维管标准
(一)路面硬化,变形、裂缝、松散等病害和路面积水;
(二)路面修补形状应规则,边线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中线,接头平顺,无明显沉陷;
(三)路面与井盖应持平。
第九十二条 人行道维管标准
(一)人行道连续通畅,铺装平整,无松动缺失,无泥土裸露,无明显积水;
(二)平缘石、立缘石稳定牢固、线形直顺,无明显破损、残缺及歪斜等;
(三)盲道连续完整,导向砖、止步砖、缘石坡道位置安装正确、完好,无障碍物,无障碍通道接坡平顺。
第九十三条 排水管网维管标准
(一)排水管网畅通,设施完善,无明显淤积,能正常发挥排水功能;
(二)无雨污水外冒现象,道路无明显积水;
(三)雨污检查井井盖、雨水口盖板无明显破损,雨污检查井井盖标识准确;
(四)排水井盖及雨水口盖板与路面持平。
(五)车行道上排水井盖维修更换时,需对井框周围路面进行切块处理,切块形状要规则,路面恢复标准参照车行道标准。
第十三章 城市水域管理标准
第九十四条 为建立城市水域长效管理机制,细化管理环节、规范作业标准,提高城市水域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长效化水平,打造良好的城市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常德市城市建成区内需实施常态化、精细化维管的城市水域,其他城市水域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九十六条 总体要求
城市水域维管单位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水体维护管理工作方案、水体维管应急预案及水质处理应急预案、水体巡查监督机制等)、维管人员管理制度、水体维管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及水体维管工作台账等。
第九十七条 水面标准
(一)无白色垃圾、树枝树叶等漂浮物及其他杂物;
(二)无死鱼、无油污及絮凝物等污染物,水体内无明显腐败的植物及水底上翻至水面的淤泥等污染物;
(三)无水葫芦、水浮莲、浮萍等有害水生植物,无蓝藻水华现象。
第九十八条 水质标准
(一)水体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分区的地表水水质标准;
(二)水体无明显异味。
第九十九条 水生植物标准
(一)水生植物生长良好,无倒伏、枯萎、死亡及病虫害,无植物残花及杂草、藤蔓等;
(二)宿根性水生植物每年冬季休眠后应全面收割一次,收割物需清理干净。
第十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标准
第一百条 为建立城市排水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细化管理环节,规范作业标准,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和长效化水平,保障城市排水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给水排水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常德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排水设施,其他城区排水设施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总体要求
(一)排水设施维管单位需建立完善的排水设施管理制度(包括泵站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生态滤池管理制度、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设备维护维修制度、泵站巡查制度、城市应急排涝工作方案等);
(二)确保设备设施完好,确保人员值守到位,确保安全运行,确保及时启排;
(三)江北城区雨污泵站总体运行管理机制为:污水泵站负责将城区管网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净化处理。非雨天,具备截污功能的雨水泵站将来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净化处理,不允许直排;雨天,配备生态滤池的泵站先开启生态滤池处理初期雨水,长时间降雨或暴雨天气泵站调蓄池达到起排水位后,开启雨水泵直排。
第一百零三条 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标准
(一)机电设备维护管理
1.泵站水泵、格栅机等主要设备应以定期保养和预防维护为主,建立设备维修台账。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对故障做出科学的预测,有计划地定期停机检查;
2.设备突发性故障维修应快速有效,不能影响泵站的正常运行,做到中小型故障及时解决,大型故障或返厂维修则需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3.泵站高低压配电系统应按时进行预防性实验,保障用电安全。
(二)泵房、调蓄池等构筑物维护管理
1.泵站建(构)筑物的维护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规定。排水泵站的围墙、道路、泵房及附属设施,应经常进行清洁保养,出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2.钢制构件应及时进行除锈油漆作业,防止锈蚀;调蓄池边坡出现破损要及时修补,调蓄池出现垃圾、浮萍及漂浮物时应及时组织打捞;汛期要重点关注机埠调蓄池及其堤岸是否有管涌、漏水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泵站机坑每年需进行一次清淤作业,泵站调蓄池清淤需制定计划,有序推进。
(三)生态滤池维护管理
1.做好滤池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清除堵渣、淤泥、白色垃圾,做好PE防水膜维护。当滤池滤水功能降低时需及时进行人工干预,待滤池排干积水后停用滤池,使其充分干燥充氧,恢复功能;
2.根据滤池植物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3.滤池按管养级别进行芦苇全面收割和清淤等作业:一类泵站(穿紫河沿线)生态滤池每年一次;二类泵站生态滤池两年一次;三类泵站生态滤池三年一次;
4.关注生态滤池内植物长势,及时进行补栽,并及时清除杂草、杂树、藤蔓及其他杂物,修剪倒伏植物,清除蔓延到滤池坡面的芦苇,保证滤池植物整体效果。
(四)一体化设备维护管理
1.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2.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日常应做好仪器仪表、水泵、闸门、各类管道以及设备箱体的维护维修工作,及时清理桶内淤泥,及时更换压滤机滤布,保证出水展示池内壁清洁,及时对地上部分的筒体进行除锈油漆;
3.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MBR膜原则上每三年需更换一次,一体化设备出水计量装置需定期进行校核。
(五)移动设备维护管理
1.移动设备实行专管专修,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维护;
2.特种车辆每年及时投保,严格按周期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非汛期每季度进行一次车辆集中路试,柴电机组定期启动,确保电池组定时充电养护;
3.水泵类应急设备管理参照泵站设备管理流程进行,确保设备完好。
第一百零四条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标准
(一)泵站运行管理
1.泵站运行需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关注水泵电压、电流和运行工况;
2.做好运行记录的纸质台账及电子台账,并对日运行时间、月度运行时间及年度运行时间进行精确统计。
(二)生态滤池运行管理
1.雨天当泵站水位达到生态滤池泵开机水位时须及时开启生态滤池泵,处理初期雨水。生态滤池需按规范要求进行注水,注水深度不超过设计值;
2.生态滤池注水方式为大流量、快速注水,以最短时间均匀注满整个滤池,生态滤池使用过程中严禁溢流,滤池严禁长时间连续使用;
3.密切关注滤池滤水速度、滤池植物生长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管理
1.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需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各种台账(含设备维修维护、药剂、淤泥、水质检测及处理量等方面);
2.设备运行需服从统一的调度与安排。运营维护期内,定期组织对项目公司运维管理情况(人员配备、工艺运行管理、水质管理、污泥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四)移动式排水设备运行管理
1.移动式排水泵布设需严格按照统一调度进行,按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设备,设备运行需派专人值守,及时启停。潜水设备运行需全部浸泡水中,严禁离水运行。排水泵使用时需在周边布置安全警示标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移动式排水车出车作业需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作业时需布置安全警示标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作业完毕及时入库,清点车内设备并进行清理,补充油料,做好出车使用记录;
3.移动式电源使用需严格注意负载大小,使用中注意转速、电压、机油压力、水温度等指数,如有异常及时停机检查,严禁超负载使用移动式电源,作业时现场需搞好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五章 城市桥梁管理标准
第一百零五条 为加强城市桥梁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桥梁使用功能,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节 规划建设与移交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桥梁接管单位参与城市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建设过程监督、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桥梁荷载试验和外观检测、工程竣工预验收和验收等。
第一百零七条 桥梁接管单位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桥梁移交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把关,开展工程质保期问题追责,并提出质保金拨付意见。
第二节 检测评估
第一百零八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其中定期检测又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
检测报告出具后,适时召开专家会议,对报告进行评审,对病害问题提出处理养护维修或加固处理建议,及时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养护维修计划。
第三节 巡查养护与保养小修
第一百零九条 按《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的有关规定进行日常巡查、掌握桥梁的运行状况。
日常巡查频率应按桥梁的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查不少于每日一次;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查不少于每三日一次;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查不少于每周一次;对于技术状况等级已评定为不合格级或D级的城市桥梁巡查不少于每日一次;对重要的桥梁、E级桥、桥区施工或遇恶劣天气、汛期、雨季、冰冻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频率,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人行天桥、人行通道巡检应不少于每日一次。
日常巡查记录应每日整理归档,并将相关信息数据录入桥梁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百一十条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实施,参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小修项目委托设计或采用专家会形式明确维修内容、工艺工法和质量要求,确保保养维修项目工程质量。
养护对策(Ⅱ-Ⅴ类养护桥梁)表
等级 | BCI值 | 状态 | 对策大类 |
A级 | 90-100 | 完好 | 日常保养 |
B级 | 80-89 | 良好 | 日常保养、小修 |
C级 | 66-79 | 合格 | 专项检测后小修 |
D级 | 50-65 | 不合格 | 中修或者大修 |
E级 | 0-50 | 危桥 | 大修或者改建 |
第四节 大修加固改造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按照检测评估报告养护等级进行划分。大修、加固、改造和部分中修项目实施专项申报处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使用预算内专项资金或城建资金实施。
第五节 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包括桥梁重大隐患的管理、桥梁安全控制区管理、桥梁交通运营管理和桥梁附属挂附设施设置运营管理等。
第六节 应急处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城市桥梁遭遇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造成损坏时,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或其他桥梁养护人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事故后,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或其他桥梁养护人应当进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六章 城市在建工地管理标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加快推进绿色施工,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建工地应满足以下绿色施工要求:
(一)扬尘治理满足“六个100%”要求(工地周边围挡、裸露土地和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达到100%);
(二)施工现场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并应采用隔声、吸声材料搭设防护棚或屏障;
(三)污水排放符合要求,现场厕所设化粪池,工地厨房设隔油池;
(四)建筑垃圾满足源头减量要求,实时公示建筑垃圾排放量,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设置垃圾池,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建工地提倡以下文明施工要求:
(一)工地相邻路面硬化,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
(二)工地围挡挡板设置规范;围挡挡板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和学雷锋志愿服务、“文明健康有你有我”、爱国卫生运动公益宣传,公益广告宣传面积占围栏挡板面积30%以上;
(三)施工占道管理规范;
(四)渣土运输车辆无带泥上路、撒漏、乱倒建筑垃圾行为;
(五)宿舍生活区环境干净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定时清运,座椅、宣传栏、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完好;
(六)宿舍人员居住条件符合要求:宿舍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走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
(七)宿舍区设有“遵德守礼”提示牌和“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
第十七章 城市燃气管理标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应向城市居民、单位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燃气供应,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成分、压力等指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一百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所在地燃气发展规划,并依法履行建设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设置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无证经营燃气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外观颜色,悬挂企业招牌,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安全提示和价格公示。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从事燃气服务时,工作人员应当穿着企业统一的服装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遵守服务规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城镇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置标志,在可能被车辆碰撞的位置,应设置防碰撞保护设施。各类标志应确保良好,并应符合《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悬挂式调压箱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落地式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第十八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和清扫保洁标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推进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对城市道路等清扫保洁实行科学、统一、规范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126-202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节 环卫设施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必要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废物箱(果皮箱)
(一)道路两侧和主要公共活动区域应设置垃圾分类废物箱(果皮箱)且分类标识明晰。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公共汽车站点、地下通道、过街天桥出入口要单独设置果皮箱,人流量大的站点要设置两个以上的废物箱(果皮箱)。要求同一道路废物箱(果皮箱)的规格、颜色一致,主次干道禁止摆放除废物箱(果皮箱)以外的其它垃圾收集容器。
(二)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应对道路废物箱(果皮箱)进行清掏擦洗。一、二级道路的每天擦洗不少于1次,清掏不少于2次;三级道路的每周擦洗不少于2次,清掏不少于2次;商业街、旅游区做到随脏随擦,确保废物箱(果皮箱)外体无污物、无痰迹、无尘土,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废物箱(果皮箱)出现破损、移位、缺胆的应及时维修、更换、复位和补充,确保无倾斜、歪倒现象,完好率不低于95%,并适时进行消毒,确保设置点无蝇无蛆无臭。
第一百三十条 垃圾收集容器
(一)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落实分类收集;
(二)未设置果皮箱的道路根据人流量、单位院落根据公共场地的面积大小,相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满足使用需要。住宅小区每个楼道口至少配置一个;城中村每10-15户居民至少配置一个;(标准垃圾桶容量≥200升)
(三)垃圾收集容器应定点设置,摆放规范整齐;
(四)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应根据污染情况适时洗刷,做到整洁干净。垃圾及时收运,确保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干净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并适时进行消毒。
第一百三十一条 垃圾收集点
(一)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和服务半径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执行。
(二)垃圾收集点的垃圾箱(或垃圾桶)应该密闭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
(三)垃圾收集点应有专人管理,能及时清理场地,并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保证车走地净。
第一百三十二条 垃圾转运站
(一)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和《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点)规模,站(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应做好设备设施检修、安全检查等工作,确保站点机械、电器设施设备完好无损,运行操作安全,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机械、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在4小时内排除,并做好维修记录,无法排除的要及时做好垃圾分流。
(三)垃圾转运站(点)应安排专人管理,吊装式站点内积存垃圾不得超过三个垃圾箱,压缩式站点垃圾随到随压并密闭储存,站内无散露积存垃圾。每次倾倒垃圾或压缩转运作业完成后,管理员应对操作场地、箱体、站内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洗、消杀、除臭;确保站内外场地整洁清爽,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墙面无明显污迹、积尘,无明显异味;
(四)站内垃圾沉淀池和站外排水沟应每日清洗一次,杜绝污水积存和排水沟堵塞。
(五)管理房或操作间内严禁乱堆乱放,站外5米内环境整洁,站旁无乱搭乱建乱堆码现象。
(六)定时喷洒灭蚊、蝇药及按季节投放鼠药;定时喷洒除臭药剂,做到站内基本无蚊、蝇、鼠类、无臭无异味。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
(一)公共厕所的设置应布局合理,建成区公共厕所设置密度≥4座/平方公里,设施、设备齐全,同时应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和《活动厕所》(CJ/T 378)的有关规定。
(二)公共厕所实行专人保洁,24小时全天候免费开放。
(三)公共厕所标志牌和指向牌应设置齐全,并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 125)的有关规定,区域内统一编号,必要时可在指示牌上注明距离、位置等信息,以方便行人找厕,并保持完好清洁。保洁制度、监督及投诉电话必须公示且应悬挂于醒目位置。
(四)公共厕所宜设置功能性提示标识,如紧急呼救功能标识、冲洗方法标识、厕位类型标识等;可设置“节约用水”“礼让老弱病残”“遵守用厕秩序”“文明如厕”等公益性提示标识。
(五)公共厕所的管理保洁与服务质量应无类别差异,保洁要做到“十净、六无”,确保内外环境整洁卫生,使用方便舒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及按季节投放鼠药。
十净:即厕牌、手纸盒(置物架)、墙壁、墙裙、隔板、老年或残疾人扶手、窗台、门窗纱、挂衣钩、灯具干净,无灰尘和污垢。
六无:即厕内无蚊蝇、无臭味、蹲坑便器无粪迹、尿碱和污物、地面无积尿和纸屑、墙壁和隔板无乱贴乱画、洗手池洗手台无积水积尘。
(六)公共厕所内外消毒措施应规范到位,全面消毒频次不应低于1次/日,洗手盆、扶手、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不宜低于3次/日。人流集中时间段或防疫期间,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标准和办法,适当提高消毒频次。
(七)公厕各项配套设施应保持完好,各类硬件设施应保持完好;设施损坏、破损,应在48小时内修复;维修时应有明显提示标识;暂停使用时应张贴通知,明确原因和恢复时间,有条件的可指明附近厕所位置。
(八)化粪池、排粪口应定期清理、及时疏通。粪水排放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规定时,宜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不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时,应采用由抽粪车抽吸的排放方式。
(九)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管理房内严禁乱堆乱放,公共厕所外5米范围内环境整洁,厕外无乱搭乱建现象。
第二节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全覆盖分级管理,逐步提升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水平。
第一百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126-2022)的相关规定。
(一)一级道路:
1.位于主要党政机关、重要外事机构周边的道路;
2.位于大型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3.位于主要交通场站、交通枢纽周边的道路;
4.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道路;
5.城市主干路及其他对城市市容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二)二级道路:
1.位于次要党政机关、一般外事机构周边的道路;
2.位于中小型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3.位于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周边的道路;
4.有固定交通线路及交通场站的道路;
5.城市次干路及其周边主要路段。
(三)三级道路:
1.位于远离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地区的道路;
2.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简陋道路;
4.其他无法划为一级、二级的道路。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规定
(一)人工清扫保洁为普扫和巡回保洁,可采用小型或新能源机动车及人工徒步方式作业。
(二)城区一级道路实行每日二普扫,24小时巡回保洁;二级道路实行每日一普扫,16小时巡回保洁,三级道路实行每日一普扫,12小时巡回保洁。普扫时间:早普扫夏秋季4:30-7:00 、冬春季4:30-7:30,午普扫13:00-15:00。
(三)普扫作业应达到无作业盲区、无卫生死角,建成区公共厕所设置密度≥4座/平方公里,不得出现甩扫、漏扫和作业扬尘现象,落叶季节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普扫频次和力量。
(四)巡回保洁为不间断拾捡垃圾和集中收集垃圾时间。发现垃圾、废弃物要立即清除。出行高峰时间段对重点路段、公交站点、路口、学校、农贸市场周边等进行重点捡拾保洁。沿街门面的生活垃圾要求定时定点上门收集,上门收集时间为早上 9:00、中午13:30、晚上21:30。
(五)清扫保洁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严禁往雨水口、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中清扫、清倒垃圾,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人工清扫保洁精细化要达到“六净二无一见本色”作业标准,即路面净、路牙净、雨水口净、树穴净、绿化带(地)净、墙根(角)净,无明显零散垃圾暴露垃圾、无积水,道路显本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规定
(一)机械化清扫保洁推行“水洗机扫”联合作业方式,优化配置作业车辆,采用清洗车、洒水车、机扫车、洗扫车、路养车联动作业方式提高作业效率。
(二)提高机械化清扫率,主城区应达到90%,区县达到80%。
(三)机械化清扫保洁实行夜间清扫清洗、白天巡回保洁工作机制。车行道(含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清洗作业严格按照清洗车先前冲、后侧冲、洗扫车再收边的程序进行。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实行“定人、定车、定时、定路段、定标准”的工作制度。人行道清洗实行人机结合清洗模式,单车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含驾驶员)。
(四)合理编制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计划,确保一级道路机械清洗、机械洗扫机动车道每日不少于1次,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每3天不少于1次;二级道路机械清洗、机械洗扫机动车道每3日不少于1次,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每周不少于1次;三级道路机械清洗、机械洗扫机动车道每月不少于2次,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每月不少于1次(冰、雪天气及清洗、洗扫车辆无法进入的街巷除外)。
(五)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时间
1.夜间清扫清洗
夏季:清洗车(洒水车) 23:00-凌晨5:00
洗扫车 凌晨0:00-6:00;
冬季:清洗车(洒水车) 22:00-凌晨4:00
洗扫车 23:00-凌晨5:00;
原则上要求夏季5:00-23:00、冬季4:00-22:00时段内不得清洗道路。但遇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重要节日、检查任务、落叶季节时可随机调整作业时间。
2.日间巡回保洁时间
一、二级道路机械化日间巡回保洁有效时间不得少于6h。
(六)机械化作业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设备,严格按照车辆操作规程实施安全作业。作业速度不应高于以下标准:洒水及喷雾作业20km/h,道路保洁15km/h,道路清洗8km/h,机械化清洗时喷水设备水压应不小于300kPa,普通洒水降尘时喷水设备水压不得大于300kPa。
(七)机械化清扫清洗应注意文明作业,以不影响行人和车辆为宜。作业车辆要在指定地点上水、排放污水和污泥,作业时应根据路况调整喷嘴位置和扫盘高度,作业过程中水量应适中且均匀,白天清扫保洁应实行错时作业,安排在人车较少的傍晚或早高峰之前进行,高峰时段不应进行洒水作业。
(八)可在不扰民的前提下使用警示声。
(九)机械化清扫清洗保洁应当根据天气状况、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机制进行适当调整,当最低气温降至5摄氏度且地面可能有冰冻的情况下,机械化清扫应在22:00前完成桥面的冲洗;当最低气温降至5摄氏度以下时,所有桥面停止清洗作业,只进行机械化清扫;当气温降至3摄氏度以下(含3摄氏度),夜间道路机械化工作全部停止。
(十)机械化作业车辆原则上要满勤上路,夜间清洗车辆出车率不低于80%。白天清扫保洁车辆出车率不低于50%。
(十一)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后要确保道路(含人行道)无积尘、泥沙,无漏扫漏洗痕迹,无积水。道牙、雨水口、侧边石、绿化带侧面干净,防止泥沙冲到绿化带上,路面和交通标志线清晰。
(十二)突发道路污染时,应根据污染情况,确定作业方式、机械设备种类和数量,统一集中调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洗任务(4小时)。
第十九章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为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提高绿化养护质量,维护绿化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内容应包括:园林植物的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保洁、水体养护,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设施维护等。
第一节 园林植物
第一百四十条 植物生长健壮,绿地树木群落结构合理,林相完整,层次丰富,整体观赏效果好,植物叶片健壮、色泽纯正,无枯枝败叶,无明显人为损坏的痕迹或有人为损坏能及时补栽。观花观果植物开花结果正常,树木分枝点高度与树种特性相适应。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绿篱、色块、造型植物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无空洞,色块与草皮界限清晰。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修剪及时,无残缺,无残花败叶。造型植物管理精细,肥水及时。
第一百四十二条 行道树无死株、缺株。行道树的体量、高度基本保持一致,无明显倾斜;新栽树木树撑规范;原有树木护杆的破败草绳、保湿布等须清理干净;树穴处理得当,无积水、无裸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草坪整齐、无坑洼,无杂草,生长季节修剪及时;宿根、球根花卉无枯枝败叶,修剪及时。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绿地中草花更换及时,且花色鲜艳,颜色搭配合理,美感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绿地内主要树木档案齐全,标志标牌和保护设施齐全完好,维护周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植物病虫害控制及时,无明显病虫危害,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绿地生长需要不同,对植物采取施冬肥、追春肥,生长季节追肥等不同施肥措施,建立施肥台账。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树挂、无野生缠绕性和寄生性植物,对绿化生产垃圾和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区域随产随清,其他区域日产日清,并做到巡视保洁。
第二节 景观水体
第一百四十九条 景观水体水质符合《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规定的B类水质标准。
第一百五十条 绿地内水面应保持整洁,无聚集性漂浮物、水面零星漂浮物(包括垃圾,片状等)。
第一百五十一条 堤岸应保持清洁,无污物、无乱招贴、无乱吊挂。
第一百五十二条 码头、桥墩、上岸梯、上岸缆等应保持清洁,无垃圾吊挂。
第一百五十三条 水生景观植物生长良好,开花适时,基本无非正常枯死状况。
第三节 公园安保及其他设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强化安全措施,确保游客的财产、人身安全;管理人员应礼貌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和定时巡逻执勤任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做好停车规范管理,在入口安装减速带和禁鸣限速标志,在公园出入口设置导向牌,停车场内设置相关交通指示牌,对临时停车车位进行划线,使公园内车辆停放井然有序,保障车辆人员安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消防安全检查,安保人员每天巡视公园各个角落,及时发现消防火险隐患;定期对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等)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每天对公园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消防设备(消防泵、水喷淋等)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园林建筑和设施、设备做好零星养护工作,应急维修工作,保证园林建筑正常的使用功能和景观效果。
第一百五十九条 智能化系统、供水供电系统、公共设施做到定期巡查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所有维修人员要求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园内道路、园路及其它设施设备严格执行常德市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园内公共卫生间严格执行常德市公共厕所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节 其他
第一百六十三条 绿地完整、不被侵占,无堆物、堆料、搭棚,树杆上无钉、栓、刻、画等现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绿地防火、防雷及其它抗灾应急措施得力且及时,有可随时调动用于防火抗灾等应急处理的人力和物力。
第二十章 城市照明管理标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为市民提供安全的照明环境,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和城市形象,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标准中城市道路照明,是指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桥梁、隧道、河堤、人行天桥、街巷和住宅小区、工业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灯饰,是指以美化城市、商业宣传、装饰城市夜景为目的的户外灯饰和灯饰广告。户外灯饰包括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的立面灯、顶部灯、轮廓灯、彩灯及其它灯光造型和灯光景物。
第一百六十七条 江北城区范围内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的区域包括: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绿道;
(二)住宅区、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景区、公共停车场;
(三)其他无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应当根据市江北城区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功率密度,并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照明设施装灯率应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应当按照市江北城区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专项规划进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一百七十条 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保障市江北城区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确保主干道亮灯率≥98%,次干道亮灯率≥97%,景观灯饰亮化率≥98%。
第一百七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每天启闭,启闭时间根据常德市经纬度,由电脑确定;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开启时间:每周五、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开启(夏季19:30-22:00、冬季18:00-21:30)。穿紫河流域景观灯饰设施,结合游船夜间行驶需要,确定开启时间。
第一百七十二条 树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间应当留足够的安全距离。种植树木、设置标志牌、书报亭、岗亭等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一百七十三条 损坏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及时处理;因交通事故造成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和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综合管理的评价要求
序号 | 评价 内容 | 评价要求 |
1 | 施工合同 | 合同订立满足《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相关要求 |
阐明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预付款、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其他要求、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 | ||
2 | 开工报告(仅施工企业适用) | 按要求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内容及格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用表》(GB50319-2000)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
3 | 中标通知书 | 招投标项目出具中标通知书,取得中标通知书的途径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文 |
中标通知书中明确项目负责人 | ||
4 | 竣工验收资料 | 资料内容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 )相关规定,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5 | 工程竣工图(仅施工企业适用) | 竣工图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
绘制工程竣工图,图纸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 ||
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 ||
6 | 工程自评报告 | 由施工企业自行编制,报告中阐明对各项评价内容的评分依据 |
7 | 绿地管理技术档案(仅施工企业适用) | 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制定年度、月度养管计划,并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每年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分类归档 |
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绿地基本信息:绿地名称、绿地面积,植物种类、规格、数量,土壤主要理化性状;(2)绿地养护过程的动态情况:植物生长状况评价,植物破坏、补植情况,有害生物现状,设施种类、数量及状况,养护工程的移交、苗木的移植、工程改造等;(3)其他:各项养护管理技术措施、日常养护日志、养护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成果的单项技术资料 | ||
8 | 安全生产资料(仅施工企业适用) | 由建设方出具项目实施过程中无安全生产问题证明文件 |
运输吊装苗木的机具和车辆的工作吨位,满足苗木吊装、运输的需要,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 | ||
9 | 绿地率 | 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一般管理的评价要求
(一)园林绿化种植工程一般评价要求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要求 | |
绿化指标 | 植物指数 | 本地木本植物占比 | ≥70% |
落叶与常绿树比 | 主要活动区域,落叶与常绿树比6:4 | ||
乔灌木绿化覆盖面积 | 乔灌木绿化覆盖面积 | ≥60% | |
广场、停车场绿化指标 | 林荫停车场 | 乔木高大庇荫,绿化遮荫面积≥30% | |
广场(铺装场地) | 绿地率≥35% | ||
集中成片绿地占广场总面积≥25% | |||
游憩场地绿化遮荫面积≥50% | |||
新建、改建居住绿地指标 | 居住绿地内植物种植面积占陆地总面积 | 新建≥70% | |
改建不低于原指标 | |||
道路绿化 | 主干道道路绿地率大于20% |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种植乔木分车带净宽大于1.5m | |||
土方工程 | 场地整理 | 基本原则:尊重自然、节约生态、因地制宜 | |
保留并利用 | 原有地形地貌 | ||
植被 | |||
水系 | |||
表层适宜栽植的土壤 | |||
地形造型 | 地形造型满足园林景观和地表水排放要求 | 无特殊要求,坡度在0.3%-0.5% | |
游憩绿地坡度在5%-20% | |||
无明显低洼和积水处 | |||
地形造型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时 | 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等措施,并进行绿化 | ||
结合场地雨水排放,具备调蓄雨水功能 | |||
土壤厚度 | 地下构筑物顶面种植乔木区覆土深度大于1.5m | ||
植物材料 | 植物选择 | 适地适树;植株健壮、树形饱满、无病虫害 | |
尽量选择乡土树种,未选用外来入侵植物 | |||
植物利用 | 融入所在区域生境,周边植物搭配合理 | ||
种植工程(仅施工企业适用) | 种植基础 | 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厚度满足植物生长要求 | |
土壤理化性状良好,满足园林植物生长需要 | |||
土壤中无渣土、工程废料、宿根性杂草、树根及其有害污染物等杂物,无板结 | |||
栽植土表层与道路(挡土墙或侧石)接壤处低于侧石3cm-5cm | |||
植物栽植 | 成活率 | 树木栽植成活率不低于95% | |
名贵树木栽植成活率达到100% | |||
花苗覆盖地面,成活率不低于95% | |||
草坪成坪后覆盖度不低于95%,单块裸露面积不大于25cm2 | |||
栽植要求 | 树木注意观赏面的朝向,除特殊景观树外,树木栽植均保持直立,无倾斜 | ||
灌木、绿篱及色块植物的株行距、苗木高度、冠幅大小均匀 | |||
支撑要求 | 竹类支撑互连,牢固不晃动 | ||
树木支撑牢固,支撑方式选用合理,进行裹干保湿,未对树杆造成伤害 | |||
规则式种植时支撑设施的大小、方向、高度及位置整齐划一 | |||
道路绿化 | 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 ||
行道树或行列栽植的树木在一条线上,株距相等有规则,分枝点高度一致 | |||
行道树种植池宽度≥1.5m | |||
中间分车绿带高度0.6m至1.5m之间,配置常年枝叶茂密植物 | |||
分车绿带端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交通岛行车视距范围内植物为通透式配置 | |||
居住绿地植物配置不影响住户采光、通风及日照 | |||
草坪要求 | 与树池、花坛、地被和道路等的边缘线条清晰,平顺自然 | ||
草坪颜色无明显差异 | |||
无明显裸露斑块 | |||
无明显杂草和病虫害症状 | |||
设置有隔草沟 | |||
大树移植 | 移植的大树无明显的病虫害和机械损伤,有较好观赏面 | ||
立体绿化 | 成活率 | 墙面绿化藤蔓攀爬型和容器栽植植物的成活率达到98%以上 | |
模块装配型和种植毯型种植面植物绿色覆盖≥80% | |||
立体花坛苗木成活率大于95%,无裸露土壤或裸露面层 | |||
屋顶绿化、车库顶绿化 | 满足顶板荷载要求,未盲目追求景观效果而推土种植 | ||
基础设施层的设置满足排水和植物生长要求 | |||
设有耐根穿刺防水层 | |||
高于2m的植物设有防风支护,局部常发生强风的地方,设有防风栅栏 | |||
荷载满足大树栽植要求时种植的大型乔木,高度超过5米,设有支撑系统 | |||
大灌木、小乔木种植位置距离女儿墙大于2.5m,植物高度不超过3m,冠径不超过2.5m | |||
坡面绿化 | 喷射基质无剥落 | ||
栽植土或基质表面无明显沟蚀、流失,绿化栽植设有防止水土流失的设施 | |||
绿地中变电箱、通气孔、燃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锅炉房等进行绿化隔离 | |||
植物养护工程(仅施工企业适用) | 植物养护 | 植物栽植后的修剪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要求时,修剪整形保持原树形 | |
植物无损伤断枝、枯死枝、严重病虫枝等;枝条截口削平并涂防腐剂 | |||
植物叶片硬挺饱满、颜色正常、无明显蛀眼、卷蔫、菱黄或坏死叶片 |
(二)园林绿化附属工程一般评价要求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要求 | |
园林建筑工程 | 总体要求 |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厕所环境卫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的有关规定 | |
位置设置合理 | |||
外观整洁,构件和各项设施完好无损、安装牢固无松动,木质、钢质面层做防腐、防锈等处理 | |||
木材无腐朽、虫蛀现象,木材在连接的受剪面上无裂纹 | |||
结构、装修和设施无安全隐患 | |||
亭、廊、棚架 | 亭、廊、棚架的体量与尺度与场地相适宜,其净高不小于2.2m | ||
材料安全、舒适,未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和材料 | |||
园桥 | 园桥与园路衔接顺畅、自然 | ||
桥面材料防滑 | |||
石柱、石护栏、抱鼓等与园桥搭配合理,材质、色彩、大小协调 | |||
石柱、石护栏、抱鼓无缺陷 | |||
石拱桥的基础及墩台块石方正平整,砌体表面色泽均匀、勾缝平整 | |||
景墙、挡土墙 | 景墙、漏窗与所属环境风格协调一致,位置设置合理 | ||
挡土墙的饰面材料及色彩与环境协调 | |||
挡土墙设有排水孔,排水孔的直径不小于50mm,孔眼间距不大于3.0m | |||
挡土墙设置变形缝,设置间距不大于20m,墙身高度不一、墙后荷载变化较大或地基条件较差处,采用较小的变形缝间距 | |||
挡土墙与建筑物、构筑物连接处设置沉降缝 | |||
管理房、厕所 | 外形与周边环境协调 | ||
隐蔽且方便使用,周边有绿化遮挡处理 | |||
厕所服务半径在250m以内,数量、蹲位设置等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
城市绿地内厕所通风、通水、清洁、无臭 | |||
污水未露天暴露或直接排入水体,直接或抽排方式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 |||
园林设施安装工程 | 总体要求 | 题材、形式、材料、色彩、体量与周边环境协调,外观整洁,造型美观、尺寸比例协调 | |
基础安装牢固,具备抗风阻能力 | |||
未采用锐角或利刺等有安全隐患的形式,表面整洁无毛刺 | |||
标识、雕塑小品 | 所用材料环保、经济、安全、耐久 | ||
标牌与支柱连接、支柱与基础连接牢固无松动,安装直立 | |||
悬挂式标牌的下边缘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2.20m | |||
金属雕塑表面无裂纹、折叠、锻伤、夹层、结疤、夹渣、色差、焊缝痕迹等缺陷 | |||
石材雕塑无裂纹、色斑及缺陷修饰 | |||
园椅、桌凳 | 考虑游人流量、观景、避风向阳、庇荫、遮雨等因素设置园椅、桌凳,布局科学合理 | ||
园椅、桌凳的金属配件做防腐蚀处理 | |||
护栏 | 栏杆整体垂直、平顺,高度、形式、图案、色彩符合设计要求 | ||
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横向杆件栏杆从可踏面起计算高度符合规范要求 | |||
栏杆主柱间距不大于6m | |||
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防护护栏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 | |||
各种安全防护性、装饰性和示意性护栏未采用带有尖角、利刺等构造形式 | |||
游戏及健身设施 | 儿童活动场地选择柔性、耐磨的地面材料,未采用锐利的路缘石 | ||
游戏设施尺度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儿童游戏设施设防护设施 | |||
游戏沙坑选用沙材安全、卫生,沙坑内无积水 | |||
其他设施 | 垃圾箱的安装位置与景观相协调,安装位置未紧邻座椅及主要观景点 | ||
直饮水设施、洗手台等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方便乘轮椅者使用,饮水器及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园路与广场铺装工程 | 总体要求 | 通行消防车的园路宽度大于4m | |
主园路、广场出入口通行满足无障碍要求 | |||
排水顺畅,园路和广场的纵、横坡坡度不同时为零,地表排水坡度大于0.3% | |||
地面铺装 | 新建公园透水铺装率不低于 60%,改建公园透水铺装率不低于 30% | ||
新建广场透水铺装率不低于40%,改建城市广场透水铺装率不低于20% | |||
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满足交通和游览需要 | |||
未使用抛光面材 | |||
板材的品质、接缝处理方式一致,留缝的宽度一致,缝隙不超过10mm | |||
木材均采取防水、防腐措施处理,对所有金属构件采取防锈措施处理,螺钉采用镀锌螺钉或不锈钢螺钉,表面无明显刨痕和毛刺等现象,颜色均匀一致 | |||
汀步石铺设无设计要求时,相邻石块中心间距宜为45cm-60cm,汀步石尺寸不小于30cm | |||
路缘石 | 采用石材或混凝土预制块,棱角完整、无翘曲 | ||
路口、隔离带端部等整体流畅自然,顶面平整,线条顺直,无明显折线 | |||
台阶 | 踏步宽度不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大于15cm且不小于10cm | ||
台阶净宽不小于1.5m | |||
台阶不小于2级,且不超过18级 | |||
高差超过5.0m,设转折平台,平台的进深不小于台阶宽度 | |||
假山、叠石、置石工程 | 总体要求 | 造型完整美观、结构牢固稳定 | |
假山、叠石、置石工程在洞口、山体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 | |||
石不杂、纹不乱、块不匀、缝不多,形态自然完整 | |||
临近人的岩面圆润,不带锐角 | |||
真石假山 | 人工堆叠假山山洞的洞壁凹凸面不影响游人安全,洞内有采光,不积水 | ||
假山登山道、踏步铺设平整、牢固 | |||
塑石假山 | 假山主体侧立面设置透气通风孔 | ||
面层着色均匀、自然美观 | |||
置石 | 石种统一,整体协调,大小符合场地,不露石根 | ||
溪流景石在自然驳岸的布置,体现溪流的自然感,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 |||
园林理水工程 | 驳岸 | 水体驳岸采用生态护坡入水,水体的常水位与池岸顶边的高差在0.3m-0.5m | |
以石材为主体材料的自然式园林驳岸,砌筑曲折蜿蜒、错落有致、纹理统一,驳岸压顶标高距水体最高水位标高不小于50cm | |||
园林驳岸溢水口的艺术处理,与驳岸主体风格一致 | |||
水池 | 表面颜色、纹理、质感协调统一,吸水率、反光度等性能良好,表面不易被污染,色彩与块面布置均匀美观 | ||
未采用安全低电压供电的水景水池有阻挡设施,防止游人进入 | |||
池壁装饰材料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有防滑措施 | |||
喷泉 | 喷泉、雾森喷头距水池边缘距离合理,水流未溅出水池水面或旱喷收水线 | ||
隐蔽安装的喷头,喷口出流方向水流轨迹上无障碍物 | |||
水下灯具安装满足防水、防漏电及防破碎的要求,并固定 | |||
瀑布、跌水 | 瀑布、跌水出水均匀,下水形成瀑布状,未冲击种植槽内的植物 | ||
瀑布落水堰口平滑,各级标高、出水量合理,水景设施未对周围景观造成破坏 | |||
园林给、排水工程 | 给水 |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循环重复利用 | |
自动灌溉系统的灌溉水未喷洒到路面,未对行人造成影响 | |||
绿化灌溉系统的管道与管道、管道与喷头连接密封可靠,竖管安装牢固、稳定 | |||
排水 | 入口、广场、重要景观节点和主要道路,结合地形设置必要的排水系统 | ||
雨水口位置、间距设置合理 | |||
路面上的雨水口与铺装色彩、形式协调 | |||
草地中的雨水口与周边地形顺接,不积水 | |||
检查井 | 污水管、雨水管和合流污水管的检查井井盖有标识 | ||
检查井宜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有防坠功能 | |||
位于路面上的井盖,与路面持平;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 |||
位于绿化带内的井盖,不低于地面 | |||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 |||
园林照明工程 | 总体要求 | 与环境景观相协调,符合对动植物产生最低影响的要求,避免溢散光对行人、周围环境及园林生态的影响 | |
绿地的照明灯为节能灯具 | |||
基础亮化照明 | 广场照明 | 灯具造型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 | |
坡道、台阶、高差处设置照明设施 | |||
入口、公共设施、指示标牌设置功能照明和标识照明 | |||
桥梁亮化方式合适,展示和塑造桥梁的特色,考虑涨水时对灯具造成的影响,避免夜景照明干扰桥梁的功能照明和行人、车辆、船舶通行安全 | |||
雕塑及景观小品照明亮度适宜,色彩与环境协调 | |||
树木照明 | 照射方式和灯具安装位置合理 | ||
未对古树等珍稀名木进行近距离照明 | |||
绿地、花坛照明灯具避免由于灯具的设置影响景观 | |||
草坪的照明考虑对人员活动的影响 | |||
水景照明 | 设置功能照明,防止观景人意外落水 | ||
水景照明灯具结合景观要求隐蔽,兼顾无水时和冬季结冰时采取防护措施的外观效果 | |||
喷泉照明的照度考虑环境亮度与喷水的形状和高度 |
(三)整体效果评价要求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要求 |
生态性 | 生态环境保护 | 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的基本要求 |
植物配置合理 | 植物配置注重植物的生态习性,种植合理 | |
节能环保 | 选用环保材料,采取节能措施,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 | |
功能性 | 功能布局合理 | 景观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空间尺度宜人 |
服务设施合理 | 按绿地性质和使用人群需求合理设置附属服务设施 | |
美学性 | 形式美、色彩美 | 地形造型的平曲线和竖曲线均自然顺畅,地形塑造符合美学性 |
植物空间营造符合场地属性,注重植物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 | ||
园林绿化附属设施体量、色彩合理,与周围环境协调,具有较高园林艺术特色 | ||
意境美 | 景观环境的整体营造具有艺术性,体现园林意境美 |
第二十二章 市城区文物(不可移动)管理标准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为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城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
第一百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挖掘、爆破及建设工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标志碑与界桩不得损毁、涂污,不得迁移位置;不可移动文物周边新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必须与不可移动文物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章 市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标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GB/T 3042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五区”(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城区规划范围内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区域。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标准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标准所称部件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包括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其他部件等类别。
本标准所称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包括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其他事件等类别。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协同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市本级建立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部件、事件等数据库、评价系统,协同工作网络系统、移动处置、城市管理投诉受理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等。各县区可依托市级平台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生产数据接入市级平台,市级平台与省级及国家级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一百九十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运行规范、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制订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三)承担和指导市、区城市管理工作中各种问题的发现、立案、派遣、处置的监督指挥工作。
(四)承担和指导市、区信息采集员和坐席员的培训、监督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础数据的普查、建库、更新和管理工作。
(六)承担各类综合信息的整理、分析、存储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五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区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接受市级平台的派遣任务。
(二)负责辖区网格范围内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发现、上报、立案、派遣、处理核查和结案。
(三)负责本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坐席人员、信息采集员的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对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指导和协调。
第一百九十二条 市直、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要求参与城市管理,处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城市数据库。
第一百九十四条 市、区信息采集员、坐席员和各责任单位操作员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运行流程包括信息采集、立案、派遣、处理、反馈、结案、评价和分析8个环节。
信息采集: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实行分类采集、分别受理、分级处置的方式,按照区级以信息采集员巡视采集为主,市级以监管采集、专项采集、重大事项采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及有关政府部门转办为主的原则进行,所有信息均进入市级平台。
立案:市、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将采集到的信息即时分类登记,进行事件、部件立案审核,决定立案后,批转至派遣。
派遣:优先采用扁平化平台自动派遣方式。市、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事件、部件处置标准和时限,将案件派遣至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派遣遵循“先主管,后属地”的原则。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案件权属分别派遣。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属于自身责任范围的案件,按规定直接派遣;对市属单位责任范围的案件及时转到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及时批转至市属责任单位。对由于职责不清等原因而无法直接派遣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予以协调解决。
处理:责任单位在接到交办案件后,对属本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对应反馈到市、区监督指挥中心;对规定时限内不能解决的案件,需对应向市区监督指挥中心提供书面说明,经市、区监督指挥中心核实后,开启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对不属本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及时对应回退到市、区监督指挥中心,并书面说明理由。涉及安全等城市问题应优先快速处理。
反馈:市、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问题处理结果信息,发送核查任务到相应责任网格内的信息采集员,要求对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信息采集员通过“城管通”上报处理核查信息。
结案:市、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信息采集员上报的处理核查信息,决定是否进行结案处理。
评价:针对信息采集的数量和质量、责任主体的处置效能、区域的综合处理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出具综合评价图表和数据。评价包括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等。
分析:根据海量案卷数据,对城市管理问题进行趋势分析,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权属不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案件,或需要市、区联动办理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协调处理;最终无法协调、未处置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相关处置单位代为先期处置。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及时准确掌握各自负责城市管理维护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变化情况,并按照要求及时将本单位部件数据上报到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第一百九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用、分析及评价结果作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评比指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数据及时更新和系统拓展所需经费。
第二百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及数据安全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各区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