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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公安局第一批“不罚轻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2-09-13 17:04 来源:市公安局
字号:【

CDCR-2022-06001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罚轻罚规定中,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柔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常德市公安局制定了《常德市公安局第一批“不罚轻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不予处罚的情形,指行为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改正,行为人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虽造成危害后果,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二)适用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情形,指行为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改正,行为人及时主动纠正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三)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指行为人存在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

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四)本《清单》未列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从其规定。

 二、除外情形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清单范围列举的适用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情形,但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或经首次不予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清单范围列举的适用不予处罚的情形,但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清单范围列举的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但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属于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中的第3、4种情形,但造成其违法行为被他人恶意利用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后果的。

三、注意事项

1.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收集保存,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对重大、复杂、特殊主体违法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案件是否适用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以及除外情形;

2.对适用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行政告诫、预警提示、签订保证书、慎审观察、督促整改等配套监管措施,实施柔性监管,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3.办案单位应准确把握适用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以及除外情形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缩小范围;

4.适用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根据政策需要、社会需要、治安环境变化等灵活调整。已公布清单中列举的适用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应根据具体法律规定适用处罚措施,各办案单位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德市公安局不罚轻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常德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常德市公安局不罚轻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不予处罚情形

适用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情形

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除外情形

1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不足十家(人)次,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运营者初次违反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十家(人)以上不足五十家(人)次,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十家(人)次以上,或初次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五十家(人)次以上,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2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1)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不足二个;(2)致使传播违法音频文件不足五个;(3)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不足十五件;(4)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不足五百次,或者被转发次数不足五十次;(5)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网络运营者初次违反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1)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不足五个;(2)致使传播违法音频文件不足二十个;(3)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不足五十件;(4)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不足二千次,或者被转发次数不足二百次;(5)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数量达到处罚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3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但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网络运营者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但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网络运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4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但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但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5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虽及时告知用户,但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初次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告知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告知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6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对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在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初次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在知情的情况下,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7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擅自终止提供安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因过失原因对其产品、服务擅自终止提供安全服务,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并及时改正。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初次对其产品、服务擅自终止提供安全服务,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并及时改正。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对其产品、服务擅自终止提供安全服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8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而提供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网络产品、服务,网络运营者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网络运营者初次未采取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初次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下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及时告知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初次未按要求删除、更正其收集的错误信息,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网络运营者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人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按要求删除违法违约收集的个人信息,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9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知道其用户设置恶意程序、发送违法信息后,停止提供服务,采取处置措施,但未向主管部门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在初次知道其用户设置恶意程序、发送违法信息后,未停止提供服务,采取处置措施,向主管部门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在知道其用户设置恶意程序、发送违法信息后,未停止提供服务,采取处置措施,向主管部门报告,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10

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初次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超过1000元,不足2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超过1000元,或初次违反本规定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11

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因过失原因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初次违反规定,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12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因过失原因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初次违反规定,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不足三台,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三台以上,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13

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经营时间不满一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初次违反规定,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经营时间超过一个月,或初次违反本规定经营时间超过两个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14

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初次实施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15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不足2人次,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初次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不足5人次,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超过2人次,或者初次实施上述行为超过5人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16

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不足2人次,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初次违反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不足5人次,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超过2人次,或者初次实施上述行为超过5人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得以发现的;4、违法行为人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

从轻减轻处罚第3、4项情形,如造成恶意利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行为,则不予从轻、减轻处罚。